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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中小学校长职级制度
理由和依据:
1999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要求:“试行校长职级制,逐步完善校长选拔和任用制度”。《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再次明确提出:“制定校长任职资格标准,促进校长专业化,提高校长管理水平,推行校长职级制”。2012年教育部公布《义务教育学校校长专业标准(试行)》明确:“要完善义务教育学校校长选拔任用制,推行校长职级制”。推行中小学校长职级制度,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探索取消学校行政级别,加快构建现代学校制度,全面提高教育质量,着力推进教育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举措。
解决的问题:
淡化行政级别探索校长职级制,是分类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实行校长职级制能淡化校长官本位思想,体现校长由“职务”向“职业”的实质性转变,能够进一步完善校长选拔任用制度,完善校长轮岗交流制度,鼓励优秀校长到农村学校、薄弱学校任职。目前,中小学校长专业发展内在动力不足,校长轮岗交流受到一定的限制,上升通道不畅,学校发展存在不平衡现象。实行校长职级制推进校长队伍专业化发展,从校长成长规律出发,从校长所担负的职责、扮演的角色、校长在教育事业中所处的地位入手,通过对于校长专业标准、校长职级制度、校长培训制度,校长过程培养机制、校长选拔任用机制,以及校长激励机制的构建,推动校长专业化的发展,促进校长的轮岗交流,营造教育家办学的氛围,形成中小学校长队伍建设的长效机制,进而全面提升中小学校办学质量。
解决方案:
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等五部门《关于推行中小学校长职级制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精神,制定年苏州市教育局直属中小学校长职级评审认定办法。首先,确定了评审的4项基本原则,即标准的专业性、考核的针对性、评价的独立性、以及测评的广泛性。接着,确定评审的3项基本内容,一是职级共分四级六等,即特级、高级(含一等、二等)、中级(含一等、二等)、初级。特级校长比例控制在10%以内,高级以上校长比例控制在45%以内。二是基本条件。除了要达到相应学历、职称外,对任职年限进行了规定并明确了相应的折算办法。三是基本程序。包括个人申报、资格评审、民主测评、满意度评价、答辩考核、拟定人选、职级确定、发文公布等程序。然后,对专家评审组的组成结构,成员的遴选都经过慎重考虑,要充分考虑到专家的专业性、权威性和代表性。最后,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序推进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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