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目录> 出台《苏州市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文明交通信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出台《苏州市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文明交通信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理由和依据:
本细则主要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江苏省机动车驾驶人文明交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关于深入实施江苏文明交通工程的工作意见》、《苏州市社会法人和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2014年12月30日,省政府专门下发了《江苏省机动车驾驶人文明交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在全省实行机动车驾驶人文明交通信用管理,明确自2015年2月1日起实施,各地可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市文明交通信用管理实施细则。为落实此规定,参考省政府办法和工作模式,我市公安、经信委部门将联合市各有关职能部门,全面推进我市文明交通信用管理工作,建议由苏州市政府发布《苏州市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文明交通信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对社会公告实施。
解决的问题:
1、解决交通安全畅通问题的迫切需要。从苏州的情况来看,推行和落实文明交通信用管理工作是一项重要且紧迫的任务,苏州共有人口1300多万,超过一半左右的人口为外来人口,人口构成复杂,管理难度大,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同时,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机动车保有量和机动车驾驶人数量迅猛增长。截至目前,全市共有机动车360.9万辆,机动车驾驶人379.5万人,汽车保有量位列全国大中城市第五位,地级市首位,每年道路交通违法在800万左右,对道路交通秩序和安全造成严重影响,但靠有限的执法手段难以形成由有效、有力的约束力。 2、补齐文明城市创建短板的内在需要。在道路交通出行方面涉及机动车交通违法是主要扣分点之一,充分说明机动车驾驶人的安全文明驾驶意识急需提升,传统的依靠交警执法管理的模式,虽然一定程度上打击了道路交通违法和事故的发生,但效果有限、手段有限。出台《苏州市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文明交通信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是对《江苏省机动车驾驶人文明交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细化和贯彻,也是就全市推进机动车驾驶人文明交通信用管理工作进行统一部署和规范要求。为从全社会层面构建起更强约束力的文明交通体系,推行信用管理方式势在必行。
解决方案:
通过实施文明交通信用管理办法,对交通违法实施分类信用管理,按照一般、较重、严重交通失信三个类别分别归集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的交通失信信息,纳入到苏州市自然人信用建设体系,实现系统化信息归集、多部门联动惩戒的文明交通信用管理模式,从而实现对交通违法者实施联动惩戒,提高交通违法成本,敲响诚信守法警钟,让守信者一路畅通,让失信者寸步难行,促进机动车驾驶人自觉守法,遏制和减少交通违法行为,共同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本细则参照省模式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牵头,会同市经信委(市信用中心)、市编办、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市教育局、市市容市政管理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保监会苏州监管分局、银监会苏州监管分局、中级人民法院等部门和单位共同实施。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记录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交通事故等信息,归集一般、较重、严重交通失信信息,并依托信息化平台,与个人信用基础数据库对接。 法院系统负责归集全市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情况,按要求定期移交同级公安部门。 市经信委(市信用中心)负责将驾驶人交通失信信息纳入个人信用基础数据库,建立个人文明交通信用档案,推进文明交通信用管理的应用。 其他部门依据《苏州市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对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交通失信行为实施联动惩戒。 市各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能做好信用信息的认定、归集与告知,查询、异议处理与信用修复,信用记录的应用,监督管理。 被征信人、经被征信人授权查询的单位、依法履行职权的司法机关、行政机关都可按照本细则的要求查询交通信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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