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目录> 《苏州市市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规定》(2018年修订版)
《苏州市市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规定》(2018年修订版)
理由和依据:
江苏省环保厅印发了《关于转发环保部加强和规范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管理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7]392号),要求按照2014年颁布的《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进行声环境功能区的划分调整,我市目前的市区噪声功能区划是依据94年的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划定的。为满足新的技术文件要求,必须对2014年修订发布实施的《苏州市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进行调整。 此外,随着吴江区划入苏州市区,苏州市区范围扩大,城市路网快速扩张,城市内部用地结构不断变化,环境噪声影响程度和范围也在不断变化。现行的《苏州市市区声环境标准适用区划分规定》已经不能满足苏州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
解决的问题:
声环境功能区划编制是噪声污染防治的基础性工作,新区划的出台将为声环境管理提供重要技术支撑,重点考虑苏州市近期建设规划和用地现状,按照规划用地性质、用地现状、声环境质量现状和现行声环境功能区,科学划定声环境功能区类别,有利于苏州市声环境质量的持续改善。
解决方案:
依据《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本次苏州市区声环境区划总面积为770.07平方公里;将苏州市市区划分为四类声环境功能区,无0类区;1类区14个单元,面积108.4平方公里;2类区16个单元,面积457.52平方公里;3类区14个单元,面积204.15平方公里;4类区铁路及轨道交通、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道路主次干道、内河航道共计543条。1类区比例占14.1%;2类区比例占59.4%;3类区比例占26.5%。并明确各类功能区的执行环境噪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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