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目录> 昆山再生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昆山再生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 |||
理由和依据: | |||
1. 2018年6月1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提出“推进垃圾资源化利用,大力发展垃圾焚烧发电”。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及时清运,逐步做到分类收集和运输,并积极开展合理利用和实施无害化处置”。 3. 《江苏省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办法》提出“苏南、苏中地区基本实现生活垃圾全量焚烧,苏北地区以焚烧为主、卫生填埋为辅”的要求,“加快推进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厂和卫生填埋场建设,优化技术工艺,加强运营监管,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能力”。 | |||
解决的问题: | |||
生活垃圾和飞灰处理能力不足问题。 | |||
解决方案: | |||
拟新建昆山再生资源综合利用项目,配置3×750吨/日的机械炉排炉、2×35兆瓦汽轮机配套2×40兆瓦发电机,建设规模为处理生活垃圾2250吨/日,协同处置易腐垃圾700吨/日;配套建设一座有效库容约20万立方米的飞灰填埋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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