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目录> 制定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能力建设的实施方案
制定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能力建设的实施方案
理由和依据: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编办、财政部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人社部发〔2015〕67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我省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苏人社发〔2016〕309号)、《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苏委发〔2016〕4号)等文件精神,为完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体制,整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执法职能,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内部涉及监督检查、行政处理处罚职能,统一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承担,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的综合执法职能,着力解决多头执法问题。按照原则上实行属地监管要求,进一步厘清不同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职责,明晰市和区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范围,市、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各自管辖范围内开展相应的执法工作,着力解决多层交叉重复执法问题,推进执法重心下移。依法健全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规范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设置,使用统一规范的机构名称,即“劳动保障监察支(大)队”,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2017年,我局联合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财政局出台关于加强我市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能力建设的实施方案。此举将对我市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体制机制带来较大调整,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因此需按规定列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解决的问题:
着力完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体制机制,切实强化执法保障,进一步提升执法能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委托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履行劳动保障综合执法职能,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理处罚统一归口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承担。按照属地监管、管辖简明的原则,明确市、市辖区两级劳动保障综合执法管辖范围。依法健全市、县(市、区)两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规范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设置。充实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量,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保障。
解决方案:
我局牵头联合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财政局,收集我市目前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体制机制、执法力量、执法保障等有关情况,开展相关调研,同时,考察借鉴省内外已开展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体制改革的经验做法。计划年内出台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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