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目录> 苏州市生态补偿标准调整
苏州市生态补偿标准调整 | |||
理由和依据: | |||
根据《苏州市生态补偿条例》第十条: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生态补偿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制定生态补偿标准应当根据生态价值、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统筹考虑地区国民生产总值、财政收入、物价指数、农村常住人口数量、农民人均纯收入和生态服务功能等因素。生态补偿标准一般三年调整一次。我市现行的生态补偿标准是2013年3月29日出台的《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生态补偿政策的意见》,根据《苏州市生态补偿条例》,2016年生态补偿标准应作调整。 | |||
解决的问题: | |||
在财力允许的情况下,适当提高补偿标准,加大补偿力度,激励生态保护区政府和个人最大限度地保护生态环境,同时推进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 | |||
解决方案: | |||
出台调整完善生态补偿政策的意见 |
姓 名: | 性 别: |
|
|||
联系电话: | 电子邮箱: | ||||
反馈意见: | |||||
注:一个ip只能反馈一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