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目录> 关于重新公布苏州市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关于重新公布苏州市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理由和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2.《省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规〔2023〕12号)等相关政策文件。
解决的问题:
一是科学测算新时点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结合省政府最低标准未改变的基本情况,本轮拟不调整我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采用重新公布的方式公布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 二是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54号)规定,《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93号)于2022年3月1日废止,涉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相关内容应按照《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1〕87号)有关规定执行。因此,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通知文件中有关上述文件的援引需在此次更新文件中同步调整。 三是拟调整通知适用范围,此次拟一并调整市政府文件公布中涵盖区级范围。 四是按照近三年行政区划调整情况对附件《苏州市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中“区片范围描述”进行更新后重新公布,相城区区片Ⅰ中“元和街道”和“经济开发区”调整为“元和街道”、“澄阳街道”和“北河泾街道”;相城区区片Ⅱ中“黄埭镇”和“北桥街道”调整为“黄埭镇”、“北桥街道”和“漕湖街道”。
解决方案:
前期,省自然资源厅下发了《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情况评估工作的通知》(苏自然资函〔2023〕110号),要求各地全面了解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公布以来具体实施情况,并结合近年来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状况、土地供求关系以及历年来征地补偿实际情况等等数据,测算分析新视点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情况,科学论证更新调整的幅度或暂不调整的原因和依据,形成全市评估报告报省自然资源厅。并于2023年9月28日重新公布了《省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规〔2023〕12号)。 《省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规〔2023〕12号)文件要求“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要求,尽快调整或重新公布具体执行标准,合理确定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标准,并将调整文件及时报送备案。”因此,我市本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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