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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区巡游出租汽车运价改革
理由和依据:
出租汽车行业在服务经济发展、方便市民出行、展示城市形象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网约车新业态迅猛发展导致传统巡游车业务量急剧下降,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职业吸引力降低,影响了出租车行业健康发展。为促进市区巡游出租汽车行业进一步适应社会经济发展新形势,顺应当前交通出行结构变化趋势,加快行业和谐劳动关系构建,提升行业综合服务水平,需要进一步研究出租汽车运价结构,制定苏州市区巡游出租汽车运价调整方案,建立健全巡游出租汽车运价动态调整机制和作价规则。 我市现执行的巡游出租汽车收费政策是《关于苏州市区客运出租汽车运价结构性调整的通知》(苏价服字〔2012〕11号)和关于印发《苏州市区客运出租汽车油运价格联动办法》的通知(苏价规字〔2011〕1号)等文件,2016年国家、江苏省和苏州市相继出台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我省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通知》(苏政办发〔2016〕97号)和《市政府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我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府〔2016〕198号),修订了巡游出租汽车的定价和管理规定,提出苏州市巡游车实行政府指导价。我们将综合考虑市场供求、运营成本、交通状况、服务质量、城市经济发展和居民收入等因素,并参考周边等地的一些做法,起草苏州市区巡游出租汽车运价调整方案 ,届时将向各市(区)物价部门、市交通部门、出租车经营企业、消费者等方面征求意见,组织相关单位座谈,召开听证会,通过中国苏州和我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开苏州市区巡游出租汽车运价调整方案。
解决的问题:
苏州市区巡游出租汽车运价调整方案的制定将坚持市场调节和可持续发展原则,进一步完善运价形成机制,对促进行业稳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一)有利于调节市场供求关系。运价调整拟采用全天候全程双计费政策,将有利于充分发挥价格调节市场供求关系的杠杆作用,充分调动驾驶员的拥堵时段和区域承接业务的积极性,减少非必要、短距离乘车需求,缓解“打的难”。 (二)有利于促进行业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对巡游出租汽车运价实行政府指导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在基准运价的基础上,在浮动范围内,确定巡游出租汽车实际执行运价,使得出租汽车运价能够适应城市经济发展和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促进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解决方案:
苏州市区巡游出租汽车运价调整方案的制定拟包含基准运价、调整幅度、调整周期等几个方面,其主要具有以下亮点: (一)对巡游出租车运价实行政府指导价。即制定发布基本运价(包括起步基准价/起步里程、车公里基准价,下同)和浮动幅度,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在基准运价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市场供需、运营成本、交通状况、服务质量、居民收入和驾驶员收入水平等因素,在浮动范围内,确定巡游出租汽车实际执行运价,用更贴近市场的价格机制来调整供需变化。 (二)将燃油附加费并入政府指导价范围内。基准运价的浮动包括燃料价格(油价、车用天然气价格等)因素在内的变化,不再单独建立巡游出租汽车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机制。 (三)全天候全程双计费、交通高峰时段差异化定价。全天分时段差异化计时收取低速行驶费, 将有利于充分发挥价格调节市场供求关系的杠杆作用,充分调动驾驶员的拥堵时段和区域承接业务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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