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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个人分账户余额处理办法
理由和依据:
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1]87号)第二十四条:保障对象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其个人分账户有余额的,余额处理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解决的问题:
制定全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余额处理办法是贯彻落实87号文的重要内容,也是我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的重大调整。办法的制定既要考虑全省统一规定又要结合苏州实际,既要考虑新规落地又要尊重历史沿革,既要考虑全市统一又要兼顾区域差异,同时要在保证新老政策衔接基础上还要考虑新征地人员安置补助费抵缴的引导性以及不同年龄段人员处理办法的相对统一。
解决方案:
统筹考虑,分类研究,在全面梳理被征地农民各类情形基础上,分类研究余额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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