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目录> 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
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
理由和依据:
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是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视察江苏重要讲话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省委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要求,是加快医疗保障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的重要内容。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21〕108号),均对建立健全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各项目标和时间安排进行了明确。
解决的问题:
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任务要求,进一步健全我市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职工医保门诊保障制度,更好解决职工医保参保人员门诊保障问题,切实减轻群众门诊医疗费用负担。
解决方案:
按照“保障基本、平稳过渡、协同联动、因地制宜”的原则,将门诊费用纳入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改革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建立健全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逐步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实现制度更加公平更可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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