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目录> 《苏州市城市绿化条例》修订
《苏州市城市绿化条例》修订
理由和依据:
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等上位法近年来都作了修订,周边城市也相继修改了地方性城市绿化条例。苏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城市绿化工作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城市绿化理念不断更新,城市绿化的内涵和外延进一步丰富深化,城市绿化规划建设管理水平需进一步提升、规范、细化,城市绿化保护需进一步加强,这些都需要以地方性立法的形式进行明确。同时苏州“放、管、服”的要求和职能下放的实际,原有对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管理职能,城乡建设涉及城市绿化的审批程序、对违法行为处罚等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我市城市绿化工作的需要,亟待通过立法修订加以解决。现行《条例》作为我市城市绿化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根本依据,已不能很好地适应当前城市绿化发展的需要,因此,对《条例》进行修订十分必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关于建设节约型城市园林绿化的意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风景名胜区保护和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意见》等规范文件,近年来市委、市政府对城市绿化作出的部署要求,北京、上海,成都、南京等其它城市好的做法和经验。
解决的问题:
在保持原有章节体例不变基础上,对《苏州市城市绿化条例》进行修改,重点调整各级城市绿化部门职能,增加生态节约型城市绿化的相关规定、城市绿线管理、规划的控制、重点关注的绿化民生问题、永久性绿地保护、绿化管理工作等内容,修改了城市绿化建设要求、绿化审批事项,完善了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指标体系等,并对罚则条款,基本术语变化、部门名称变更等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
解决方案:
已通过委托第三方立法评估、召开部门及行业座谈会、发放调查问卷、征集公众意见等方式,对《苏州市城市绿化条例》作了多次修改和论证,形成了《苏州市城市绿化条例(修订)》(送审稿),并完成合法性审查,经局集体审议通过后报市政府。3月份将落实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廉洁性审查程序。同时根据政府批示,由司法局3月完成审查工作后上报市政府常务会集体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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