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目录> 苏州市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 差别化排污政策指导意见(试行)
苏州市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 差别化排污政策指导意见(试行)
理由和依据:
1.市政府关于开展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府〔2016〕167号) 2.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府〔2018〕312号)
解决的问题:
运用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评价结果,通过实施差别化排污政策,优化环境资源配置、推动企业治污减排,在引导企业绿色高效发展、促进低端低效企业改造提升或转移腾退方面发挥作用。
解决方案:
按照正向激励与反向倒逼相结合原则,对A类和B类企业改扩建项目优先供应排污总量指标;对于C类和D类企业,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结果发布后下一年度排污总量分别比年度排污许可量削减20%和50%;C类和D类企业不得列入秋冬季错峰生产及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停限产豁免企业清单;C类和D类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为绿色等级的时间段内,可免于限制排污总量。
公众意见:
关于公开征集苏州市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差别化排污政策指导意见的反馈意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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