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目录>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苏州市相城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苏州市相城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理由和依据:
决策出台必要性:开展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制定工作,是依法合理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充分体现征地补偿“同地同价”,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是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资源,保障经济建设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 决策起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修正)、《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制定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53号)、《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93号令)、《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制订工作的通知》(苏自然资函〔2019〕979号)、《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制定工作方案>的通知》(苏自然资函〔2020〕20号)、《省政府关于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20〕44号)、《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府规字〔2014〕5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府办〔2014〕205号)
解决的问题:
开展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制定工作,是依法合理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充分体现征地补偿“同地同价”,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是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资源,保障经济建设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充分考虑区位、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是对征地补偿标准原则的重大调整,是做好征地工作的关键,是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也是规范政府征地行为,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对当前加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管理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解决方案:
为切实做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修正)的有序衔接,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地补偿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制定了《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制订工作的通知》(苏自然资函〔2019〕979号),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制订工作。2020年江苏省人民政府出台了《省政府关于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20〕44号),公布了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其中苏州市属于一类地区,一类地区最低标准为64000元/亩,并明确规定“各地制定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上述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根据上级文件要求,并结合苏州市相城区的实际情况,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相城分局制定了《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苏州市相城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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