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目录> 昆山市湖泊河道渔业生产管理办法
昆山市湖泊河道渔业生产管理办法
理由和依据: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推动河湖渔业生产规范化管理,科学规划渔业资源养护与利用,提升渔业对河湖水生态修复作用,推进乡村生态振兴,建设生态宜居的人居环境,根据《昆山市生态河湖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18-2020年)》(昆政办发〔2018〕171号),我局结合昆山市渔业管理现状,起草了《昆山市湖泊河道渔业生产管理办法》。
解决的问题:
1.《管理办法》的制定是解决河湖渔业功能与其他功能属性协调发展问题的具体措施。湖泊河道的渔业生产、航道交通、防洪泄洪通道交叉重叠,牵涉的管理部门包含水务、交通、农业等,各相关管理部门涉及河湖渔业生产的法律、条例、规章等多倾斜于各自管理行业,没有形成工作合力,河湖管理缺乏系统化的管理机制,难以适应当前乡村振兴工作对河湖管理的高要求。形成统一的湖泊河道渔业生产管理办法,有利于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共同发力湖泊河道管理,强化河湖空间管理与功能管理,协调湖泊河道各功能属性间和谐发展。 2.《管理办法》的制定是规范河湖渔业生产秩序、践行生态优先理念的现实需要。近年来,我市河湖渔业资源修复成效突出,水生生物资源量稳步增长,河湖生态功能得到持续改善。同时,渔业捕捞和养殖生产强度也随之不断增强,河湖水上捕捞生产无序、定置渔具截断水面、擅自开展河湖养殖等现象时有发生,对我市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构成极大威胁,也与目前我市实施的生态河湖行动计划不相适应。制定统筹协调和权责清晰的河湖渔业生产办法,旨在规范河湖渔业生产秩序、限制捕捞强度、修复水生生物资源,既是建设“水安澜平、水润产兴、水清物丰、水韵文正”的
解决方案:
为规范当前河湖渔业生产,市农业农村局通过研阅既有湖泊河道相关法律法规,“摘选汇总”渔业生产现行条款,突出渔业主管部门顶层管理,引领各相关职能部门协调配合,压实区镇属地管理责任,形成了“总则、湖泊渔业养殖生产、湖泊河道捕捞生产、渔业生产安全、淀山湖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附则”等6个方面共29条内容的河湖渔业生产长效管理办法。 (一)总则。该部分明确了河道渔业生产管理办法的制定依据、管辖范围、责任分工。按照“统筹规划、属地管理、稳定队伍、长效治理”的工作原则,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统筹全市渔业管理工作,各区镇切实加强属地管理,各相关部门做好协调配合工作,努力形成河湖渔业生产长效管理机制。 (二)湖泊渔业养殖生产。因河道养殖对航道通行、防洪泄洪以及水生态环境存在较大威胁,目前我市已经不再允许河道养殖生产,不在水源保护地、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范围内的部分湖泊坚持生态修复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相结合的渔业养殖原则。个人或单位实施湖泊养殖需按限定条件制定养殖生产方案,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在养殖生产过程中,湖泊养殖生产者应当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不得偷喂、施肥、用药,建立健全养殖生产管理制度。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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