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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
理由和依据: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明确提出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2015年6月27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颁发《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厅发2016〔80〕号),明确我市为全国15个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城市之一,并要求新开展试点地区要抓紧制定试点方案,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批准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后,确保年内启动实施。由于该项工作新增了一项新的社会保险险种,需要个人、财政和医保基金出资,对评估符合规定的失能人员可享受医疗护理和生活照料的相关待遇,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因此需按规定列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解决的问题:
通过试点建立苏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以社会互助共济方式筹集资金,对经评估达到一定护理需求等级的长期失能人员,为其提供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服务和基本生活照料,培育发展社会化长期护理服务市场,减轻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导致失能人员及其家庭长期护理的经济负担,以保障生活失能人员的基本生活品质,共享苏州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解决方案:
1.牵头联合市财政、民政、卫生计生、保监会、苏州大学等部门成立“长期护理险制度体系研究”“长期护理项目与标准研究”“长期护理第三方评估管理研究”“云服务平台建设和信息化支撑”四个专项工作小组,开展我市目前护理情况和各部门政策的数据收集和调研工作,形成相关调研报告和信息化成果。 2.通过调研考察、借鉴国内外已开展长护险的经验做法、征询部门、专家、公众意见后,研究制定我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办法,报市政府同意后,计划从2017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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