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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市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办法
理由和依据:
苏州市重守企业评选活动起步早,质量高,社会影响大。苏州市政府早在2002年就开始命名第一批“重守”企业,至今已经命名了八批共1454家苏州市级重守企业。在推进企业诚信经营,规范企业合同行为等方面都起到了良好的引导作用。 今年根据中央省市 “放管服”的要求以及省、市关于清理规范命名表彰文件的要求,以及省级守重企业是一项由省工商局为公示机关,因此我们将原来由苏州市人民政府命名表彰的苏州市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工作调整为以苏州市工商局为公示机关的工作。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2.《江苏省合同监督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60号)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合同管理,指导企业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提供企业合同信用状况征信服务。”; 3.《江苏省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办法》(苏工商规〔2017〕4号); 4.《苏州市工商部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苏工商〔2017〕7号); 5.《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99号)。
解决的问题:
1.解决命名行为性质、主体、名称。该项工作由原来市政府命名改为由苏州市工商局公示,由原来确认企业合同履行信用工作的认可,改为对企业在公示年度期间合同履行情况,信用情况的公示,行为性质是行政指导。名称由原来的“重合同守信用”企业改为“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因为合同是要遵守并履行,按合同要求履行了合同,其信用才会得到体现,企业应当是遵守合同约定,重视信用建设,才能不断提高信用。 2.解决与省级守合同重信用的标准不相一致,做到梯次衔接。原来苏州市级标准严于省级,致使有的企业市级没有达到,但却取得省级称号。本次标准与省级标准做到基本一致。 3.解决评审程序漏洞,增加集体讨论决定环节,避免在评审过程中出现重大分歧时缺少集体审议决定。
解决方案:
本办法共五章二十五条。主要包括:总则、申报条件与方式、审查与公示、监督管理及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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