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目录> 昆山市农村宅基地资格权管理指导意见(试行)
昆山市农村宅基地资格权管理指导意见(试行)
理由和依据:
一是坚持问题导向。资格权文件明确了宅基地资格户认定的基本条件,讲明了哪些人具备宅基地资格,如何形成户及申请相关权益的问题;并明确宅基地权益保障实现形式的多样性,解决未来宅基地权益保障如何实现的问题。退出、有偿使用文件明确除符合规定的宅基地外均应退出,为合理处置超标宅基地确定工作基调,同时建立了有偿使用制度,对于暂时无法退出的超标宅基地等,通过有偿使用保障集体利益,确保宅基地的公平使用。 二是维护农民权益。资格权文件明确以户籍、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资格认定的条件,并对农村新出生人员资格认定和新分户权益保障予以明确,维护了农民宅基地基本权益。退出、有偿使用文件明确通过继承等合法形成的“一户多宅”及非宅基地资格户占用宅基地可以采取有偿退出,保护农房所有权人的财产权益。 三是保障社会稳定。资格权文件充分融合了区镇对于农房翻建、增宅安置条件的现行做法,避免政策调整导致的“翻烧饼”现象。退出、有偿使用文件建立了合理的宅基地退出方式,并通过有偿使用制度,避免大规模推进超标宅基地退出可能引发的风险矛盾;同时通过确定合理的有偿使用标准及村民自治为基础的有偿使用程序,推动村民自主维护集体土地的合法权益。
解决的问题:
我市是全国宅基地两项试点(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住宅类房屋专项整治试点)地区之一,两项试点国家均明确了试点任务,其中建立宅基地资格权认定、管理和宅基地退出、有偿使用制度是整个试点的工作重点,也是工作难点。根据试点要求和我市实际,在参考周边地区先进做法和区镇现行做法的基础上,经反复论证修改,我局起草了《昆山市农村宅基地资格权管理指导意见》,明确了宅基地资格、宅基地资格户的认定标准、程序以及宅基地退出、有偿使用的形式、标准等,为推动宅基地规范管理奠定工作基础,也为妥善处置宅基地历史问题矛盾、合理保障农村村民权益明确了工作方向。
解决方案:
第一条为制定本意见的相关依据;第二条为宅基地资格权的含义;第三条为宅基地资格户的含义,明确宅基地资格户是宅基地资格保障的基本单元;第四条为农村村民具备宅基地资格的条件;第五条为5类不具备宅基地资格的情况;第六条为5类不认定为宅基地资格户的情况;第七条为新宅基地资格户的形成条件;第八条为宅基地资格户的权益保障形式,对于新分户形成的宅基地资格户,区镇可通过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等其他保障形式;第九条为宅基地资格户的认定程序;第十条为争议对象认定程序;第十一条为宅基地资格户数据库的管理机制;第十二条明确区镇应制订实施细则,并报市级备案;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为解释单位和试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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