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目录> 安全生产领域开展镇(街道)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安全生产领域开展镇(街道)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理由和依据:
为进一步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加快推进我区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切实解决职权交叉、多头执法问题,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拟依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18】26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办发【2020】1号】)和《苏州市虎丘区镇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等相关文件和法律法规开展镇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解决的问题:
进一步扩大基层执法权限,强化属地管理责任,统筹基层执法管理工作。加快推进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执法管理体制和运行体制改革,建立健全统一高效的基层行政执法体系。
解决方案:
根据省里面的要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权力下放需要,应当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前期区应急管理局对行政处罚权进行了梳理,按照镇(街道)有迫切需要且能够有效承接、能放则放等原则,结合近3年在各板块的委托执法情况,梳理了拟下放至镇(街道)相对集中行使的权力清单,该权力清单涉及31项行政处罚权力和3项行政强制权力。 考虑到危化品监管的复杂性,第一批权力下放暂时没有将危化品处罚事项下放至综合执法局,另外,生产安全事故处罚也仍然由区应急局来承担。 31项行政处罚权划分为14个类别,其中,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类7项;隐患排查治理类4项;工贸企业涉有限空间、安全投入类、违章作业类各3项;应急救援类、特种作业操作证查处类各2项;安全出口类、阻碍强制措施类、配备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类、安全设备维护、劳动防护用品类、发包出租管理类和安全警示标志类各1项,另外与上述处罚权力相关的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3项,共34项。 上述权力下放以后,各地成立的综合执法局将全面承接,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进行执法,对于同种执法权区应急局以及区安监大队将不再行使,区应急局将在业务上进行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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