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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政府投资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理由和依据:
(一)相关法律条款 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监督检查第六十条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在其第九章监督第九十条政府各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所属各单位的预算执行,及时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反映本部门预算执行情况,依法纠正违反预算的行为。第十章法律责任第九十三条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三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30日公布)。其第七章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稽察特派员,对国家出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二)相关政府规章 一是《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2004)中“五、加强和改进投资的监督管理。(一)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监管体系。建立政府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工程咨询、投资项目决策、设计、施工、监理等部门和单位,都应有相应的责任约束,对不遵守法律法规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完善重大项目稽察制度,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管。” 二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中“(二十)加强政府监督。要继续发挥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质量监督机构的作用,对基础设施和住宅建设实行强制性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对在质量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各有关单位要及时处理。对使用国家拨款的建设项目和国家重大项目,要派出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进行稽察,并把工程质量作为稽察的重点”。 三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的通知”。其第七条稽察特派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监督被稽察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方针政策的情况,监督被稽察单位有关建设项目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权限、程序;(二)检查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程质量、进度等情况,跟踪监测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三)检查被稽察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其他资料,监督其资金使用、概算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四)对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评价,提出奖惩建议。第十条被稽察单位应当接受稽察特派员依法进行的稽察,定期、如实向稽察特派员提供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文件、合同、协议、报表等资料和情况,报告建设和管理过程中的重大事项,不得拒绝、隐匿、伪报。 四是《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国家计委计建设【1990】1215号):竣工验收,是全面考核建设工作,检查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对促进建设项目(工程)及时投产,发挥投资效果,总结建设经验有重要作用。竣工验收范围。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和技术改造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符合验收标准的,必须及时组织验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五是《苏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其第五章项目稽察管理,对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工程验收、项目验收(综合竣工验收)、资产移交、产权登记和后评价工作要求,明确了所有建设项目都应组织项目验收。项目验收后两年内,市发改委将组织相关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后评价,如发现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市政府。 六是《市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2016年工作要点的通知》(苏府【2016】54号)下发相关部门,根据第二项“深入推进投资审批改革”的第九条“关于健全投资项目监管制度”的要求,分工市发改委今年制定《苏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综合验收暂行办法》,完善政府投资项目验收制度。 七是《江苏省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办法》(苏发改法规发[2007]1591号)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是指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建成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全面检查考核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活动。 (三)相关部门政策文件 一是国家发改委《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及行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包括工业、高技术、服务业、经贸); 二是《江苏省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苏发改规发【2014】1号)中“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条项目核准机关应会同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稽察和监管”; 三是《省发展改革委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实施方案》(苏发改投资发【2014】1278号)。
解决的问题:
一是克服和消除府投资项目违规建设、不严格执行投资计划、管理混乱等问题;二是解决相关部门单项验收“九龙治水”的问题,形成统一综合验收意见;三是对长期未验收项目提出验收建议及措施;四是通过出具验收鉴定意见,为项目单位资产移交过户提供依据。
解决方案:
一是明确政府投资项目综合验收责任主体和相关部门验收职责;二是明确政府投资项目综合验收标准规范;三是对项目单位和建设单位未按验收要求落实的提出处理意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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