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目录> 修订苏州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
修订苏州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
理由和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8〕1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解决的问题:
一是推动各市(区)开展举报奖励工作。通过规范各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核查、奖励等程序,进一步督促属地落实安全生产举报工作制度,从而获取更多的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线索,强化安全生产执法处罚责任落实。二是有效遏制安全生产事故。通过进一步完善举报奖励机制,大力鼓励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充分调动和运用好全社会对安全生产领域的监督,着力维护安全生产秩序,整治事故隐患,有效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三是增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效应。自《苏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举报奖励办法》(苏安监政〔2017〕1号)实施以来,对安全生产打非治违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根据统计,2017年1月-11月,我局通过受理举报,组织核查135起,查实率67.3%。2018年同期,受理举报并核查202起,查实率70.2%;较去年同期,受理起数增加66起,增长率为49.6%。
解决方案:
一是强化了属地管理的原则。新办法规定,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有权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原则上向事发所在地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举报;未受理或者未及时处理的,可以逐级向上级部门举报。要求各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须定期向上级机关书面报告举报奖励工作情况;建立应急响应联动机制,从人员、时限、任务等环节设定制度程序,以最便捷的方式确保第一时间赴现场核查。二是明确了事故隐患的标准。新办法重申了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定义与范围,同时对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方式方法进行明确。三是优化了举报奖励的类目。新办法将安全生产隐患举报奖励项目化繁为简,分为生产安全事故、重大事故隐患、受经济处罚的一般事故隐患、未受经济处罚的一般事故隐患四个等级。奖金方面,除举报生产安全事故奖励3万-30万元,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外,其它一般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举报奖励标准,按照500元、1000元、2000元的阶梯执行。四是规范了奖金发放的程序。新办法规定,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兑现现金奖励。承办行政处罚的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间申请举报事项现金奖励数额,并告知举报人。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能够说明不能在规定时限内领取奖金理由的,限一次性延长30日;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为规范运作,此次统一拟定举报奖金申请书、举报奖励告知书、举报奖励领取单、举报奖励发放统计表作为附件。五是规定了六种非奖励的情形。1.已受理或正在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案件线索的举报;2.举报人是负有安全监管特定责任和义务的人员;3.司法机关正在办理或已结案的涉法涉诉事项;4.有关监管部门依据法律规定正在处理过程中的事项;5.具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管、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6.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奖励的其它事项。六是加强了举报人隐私的保护。新办法规定,参与举报处理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一是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二是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复印件;三是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不得公开举报人的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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