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目录> 划定市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
划定市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
理由和依据:
理由:为有效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制定本通告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3.《江苏省两减六治三提升挥发性有机物专项行动方案》
解决的问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划定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是落实法律要求,开展大气污染防治的必要工作。 2、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产生的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是臭氧生成的重要前体物,划定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可以有效减少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废气排放,缓解日趋严峻的臭氧污染形式。
解决方案:
划定市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范围。内容如下: (一)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范围。在充分征求了各地、各有关部门意见后,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确定了通告中苏州市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范围为:苏虹路、星华街、独墅湖大道、星塘街、东方大道、通达路、郭新西路、吴东路、东吴南路、吴中大道、友新路、太湖西路、福运路、晋源路、苏福路、金枫路、华山路、建林路、嵩山路、长江路、312国道、苏虞张一级公路、太阳路、227省道分流线闭合的区域内。 (二)区域内非道路移动机械限制条件。《通告》中明确了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内禁止使用国I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非道路移动机械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通告中明确了非道路移动机械定义,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即用于非道路上的,自驱动或者具有双重功能,或者不能自驱动,但被设计成能够从一个地方移动或者被移动到另一个地方的机械,包括工业钻探设备、工程机械、农业机械、林业机械、渔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叉车、雪犁装备、机场地勤设备、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水泵等。 (四)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监督管理。对违反《通告》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住建、市容市政、交通运输、水利、农委、园林和绿化管理、质监、环保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在日常管理工作中落实本通告要求,指导各地做好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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