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7-2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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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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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章第十四条规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按照苏州市委市政府的统一安排,为深入贯彻落实各项国家战略,更好地对接国家、省和相关区域层面上位规划,快速适应我市行政区划调整实际,高效引领未来苏州城乡发展,组织开展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7-2035)编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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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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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推进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强化城市总体规划的战略引领和刚性控制作用。使城市总体规划真正成为城市党委政府落实国家和区域发展战略的重要手段。结合目前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城乡发展实际需要,进一步强化城乡规划对城乡建设的引导和调控作用,促进城乡发展和建设有序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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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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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编制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7-2035)。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十九大报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和相关国家战略要求,引入国际先进规划理念,提升苏州在全球、全国和长三角区域的发展地位;按照住建部城市总体规划编审改革的精神和方向,探索创新苏州总规编制技术体系;全面剖析苏州城乡发展和建设面临的各类问题,针对现实问题,提出可操作、可落实、符合苏州实际的技术手段;延续和落实《苏州城市空间发展战略规划》的研究基础、核心思路和规划理念;进一步创新历史文化保护的理论和实践,完善历史文化保护体系,保持并扩大苏州在历史文化方面的领先示范地位和核心价值;落实“多规合一”要求,探索多规融合技术和途径,构建城乡空间一张蓝图;优化城市设施,凸显城市特色,提升城市活力,营造具有江南水乡魅力的宜居城市典范;深入践行公交优先发展战略,构筑具有苏州特色的绿色、共享、高效的城市交通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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