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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苏州市不动产登记若干问题
理由和依据:
不动产统一登记是全面深化国土领域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该项工作启动以来,我市国土部门按照省国土厅总体部署要求,紧紧围绕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原则,狠抓职责整合和机构建设,强化部门协调配合,克服困难主动作为,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总体进展顺利,但在具体操作层面仍有若干问题有待细化明确、统一规范。对此,我局拟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基于工作实际,妥善解决当前我市不动产统一登记中较为普遍的问题,以进一步优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服务水平,提高全市不动产登记工作的规范性。 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56号令);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第63号令); 4.《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
解决的问题:
精简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规范并优化不动产登记流程;针对不动产登记中出现的若干问题,(包括房产和土地两证记载的用途不一致问题,未公证继承、受遗赠的不动产登记问题,工业用地开发建设竣工后的宗地设置问题等),依法妥善提出解决措施。
解决方案:
针对上述问题,拟以苏州市国土资源局名义制定并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不动产登记若干问题的通知》,在全市层面统一以下解决措施: (一)进一步精简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 (二)进一步优化企业抵押登记服务; (三)改进不动产登记婚姻状况审查; (四)妥善解决房产和土地用途登记不一致的问题; (五)规范落实未公证继承、受遗赠的不动产登记工作; (六)规范工业用地开发建设竣工后的宗地设置; (七)规范不动产登记收费行为。 具体工作安排: 1.由市国土局分管局长组织不动产登记局(地籍管理处)、不动产登记中心、局用地处,组成通知起草小组,具体负责起草和修改完善等工作。 2.时间安排: 1月底前,完成起草小组组建工作,研究形成文件初稿; 2月上旬,在全市国土系统内部进行研究讨论,形成对外征求意见稿; 2月中旬,对外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2月下旬,做好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及廉洁性评估工作; 3月上旬,经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经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正式对外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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