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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促进社会办托育机构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
理由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苏府办〔2020〕233号)、《关于促进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苏府办〔2021〕182号)及相关文件精神,顺应国家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不断满足3岁以下婴幼儿家庭的托育服务需求,鼓励各类社会主体积极参与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解决的问题:
2021年8月30日,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出台了《苏州市关于促进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到各级政府要加大托育服务的财税资金扶持力度,通过给予建设补助、运营补助、安全补助、品牌奖励、示范性奖励,以及水电气及税收优惠等一系列政策,来增添我市托育服务市场活力,扩大普惠托育服务有效供给,不断满足3岁以下婴幼儿家庭托育服务需求。这个《实施办法》就是落实《若干意见》文件要求的具体措施。
解决方案:
一是明确本办法适用于全市社会办托育机构奖补资金的管理。公办幼儿园开设托班不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奖补资金包括建设补助、运营补助、品牌奖励和示范奖励,其中,建设补助、运营补助、品牌奖励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示范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同时,还进一步明确了各级部门职责,资金使用原则以及申请机构应符合的基本要求; 二是明确了各类奖补资金的奖补对象、奖补标准及奖补流程(包括资金的申请、审核、公示和拨付)。 三是明确卫健部门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责;要求各托育机构要自觉接受监督,参加年度质量评估,评估“不合格”的机构有3个月整改期,复评“不合格”的取消当年补助资格;明确了各类财政性补助资金统一划入托育机构对公账户;明确了托育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置原则;明确了有关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置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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