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风景名胜区条例》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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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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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条例》的相关内容已不符合上位政策
随着风景名胜区纳入自然保护地体系之后,国家、省、市相关上位政策均已明确风景名胜区的设立层级和分级管理职责。《苏州市风景名胜区条例》中涉及的市、县级风景名胜区申报、设立、规划等内容(第一、二、三章)已不符合上位政策;而风景名胜区保护、利用管理及法律责任(第四、五、六章)等相关内容,在上位法规中(国家和省条例)均有覆盖,因此该条例已无存在的必要。
(二)《条例》的主要实施对象不再存在
《苏州市风景名胜区条例》的适用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风景名胜区,立法初衷是除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外,保护我市其他未定级的风景名胜资源,积极鼓励其申报市、县级风景名胜区。而由于多种因素,至今我市没有设立市、县级风景名胜区。在新形势下,市、县级风景名胜区不再具有合法性,因此《条例》的主要实施对象不再存在。
(三)《条例》不再具备导向作用
2019年风景名胜区纳入自然保护地体系后,其管理体制、规划编制、资源保护等工作均发生变化,关于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要求也日益凸显,《条例》设立时面临的情况以及希望解决的问题,同当下风景名胜区发展以及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已不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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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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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的相关内容已不符合上位政策问题,《条例》的主要实施对象不再存在问题,《条例》不再具备导向作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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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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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程序对《条例》予以废止,我市目前现有1个国家级太湖风景名胜区和虎丘山、枫桥2个省级风景名胜区,均已有适用性法规。由于多种原因,我市至今未设立市、县级风景名胜区,《条例》废止后对现有工作管理无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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