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
二、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
三、不服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四、不服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规定;
五、不服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六、不服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七、不服行政机关对落实私房政策等历史遗留问题作出的处理;
八、不属于本行政复议机关管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九、同一行政复议申请,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已经受理的;或者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