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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妇女权益保障条例(送审稿)》 征求意见结果反馈
来源:   发布日期:2019-12-24 00:00   访问量:

由市妇联起草的《苏州妇女权益保障条例(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于2019年11月18日至2019年12月20日在苏州市人民政府、苏州市司法局门户网站以及“苏州普法”微信公众号上公开征求意见。现将征求意见情况说明如下:

一、征求情况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通过苏州市人民政府网站、苏州市司法局网站以及“苏州普法”微信公众号对外公开,在征求意见期间市民积极参与,在对《条例》表示支持的同时建言献策,现通过各种途径共征求到意见和建议10余条。

二、主要意见

通过对征求到的意见进行讨论和研究,现将有关意见建议情况反馈如下:

1、《条例》第十一条“对在员工招聘和录用过程中存在歧视女性问题的单位”表述覆盖面不够广泛,歧视现象存在于女性就业的整个过程和环节中,不仅限于“招聘和录用”环节,建议增加就业歧视相关情形的列举。

2、《条例》第十二条女职工“三期保护”应经成熟,建议将经期保护纳入并加以细致规定。

3、《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关于女职工哺乳假待遇的表述,“无约定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计发”,建议按照《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表述,即“待遇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进行修改。

4、《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育婴假夫妻双方只可一方享受”建议改为“男职工可以享受育婴假”,以达到鼓励男方承担育婴责任的立法目的。

5、《条例》第十八条有关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建设的内容,建议调整到第六章公共服务相应位置。

6、《条例》第二十八条的“社会救助机构”与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的“救助管理机构”表述不同,建议采用统一表述。

三、意见处理

市司法局十分感谢广大市民提出的宝贵意见和建议,积极参与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下一步,市司法局将会同市妇女联合会对这些意见和建议进行认真分析和充分研究,吸纳合理部分,结合市民现实需求,做好《条例》的起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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