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调查征集
关于征求《苏州市街道办事处工作规定 (修订送审稿)》意见的公告
来源:   发布日期:2019-08-15 00:00   访问量:

《苏州市街道办事处工作规定》是市政府2019年规章立法计划项目,由市发改委负责起草送审稿。现将《苏州市街道办事处工作规定(修订送审稿)》及其修订说明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9年9月20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苏州市司法局立法处(地址:苏州市十梓街429号5楼506室,邮政编码:215006)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szfgc@163.com。附件:1.《苏州市街道办事处工作规定(修订送审稿)》2.修订说明苏州市司法局2019年8月15日附件1:《苏州市街道办事处工作规定》(修订送审稿)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本市街道办事处建设,规范和保障街道办事处依法履职,提高公共服务和管理水平,密切党和政府与群众的联系,巩固党的群众基础和执政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性质和地位】街道办事处是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在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依法在辖区内行使相应的公共服务和管理职能。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监督、指导、考核街道办事处工作。第三条【党的领导】充分发挥街道党组织的领导作用,加强和改进街道党组织对本地区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第四条【设置程序】街道办事处的设立、更名、合并、撤销,须由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市民政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五条【机构和编制】县级市、区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根据街道辖区面积、人口规模、经济发展水平等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按照优化、协同、高效的原则,依照规定设置街道办事处的机构,核定街道办事处人员编制。第六条【主任负责制】街道办事处在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和街道党组织领导下,实行主任负责制。建立健全主任办公会议制度,研究决定街道办事处重要工作事项。第七条【职责依据】街道办事处应当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指示、规定等,完成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布置的各项任务。第八条【基本职能】街道办事处以辖区内的公共管理、公共服务、公共安全为工作重点,履行下列职能:(一)统筹落实辖区发展改革稳定的重大决策,参与社区(村)建设规划、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推动辖区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二)组织协调开展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和管理事项,协助相关部门宣传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三)综合协调辖区内的城市管理、人口管理、社会治理、安全管理、住宅小区和房屋管理等地区性、综合性工作;(四)指导社区(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健全自治平台,组织社区居民和单位参与社区建设与管理;(五)组织协调辖区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网格化社会治理工作,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区平安,提供扁平化管理和组团式服务;(六)向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诉求;(七)负责采集辖区内企业信息、服务企业和优化投资环境等经济服务工作;(八)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能。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结合实际,逐步弱化街道办事处招商引资、协税护税等经济职能。第九条【清单制度】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街道办事处的职能定位,分类明确街道办事处的职责任务,依法制定街道办事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作为街道办事处履职和考核的依据。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街道办事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进行评估、修订、完善。街道办事处法定职责发生变化时,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对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进行修订。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制定或修订街道办事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并予以公布。第十条【履职原则】街道办事处履行职责应遵循合法、合理、公正、便民、廉洁、高效的原则。第十一条【综合执法】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街道办事处与职能部门之间的综合执法协调联动机制。街道办事处可以依法相对集中行使城市管理、市场监管、应急管理、资源和规划、住建、消防等领域中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执法频率高、专业技术要求适宜的行政执法事项。街道办事处相对集中行使行政执法事项的,应当与政府职能部门做好衔接,接受政府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第十二条【准入制度】未经各级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政府职能部门不得将职责范围内的行政事务交由街道办事处承担。苏州市人民政府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职能部门将职责范围内的行政事务交由街道办事处承担的审核机制,并在审核过程中听取街道办事处的意见建议。第十三条【行政委托】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委托街道办事处办理的行政管理事项,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可以依法委托街道办事处办理。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委托街道办事处办理行政管理事项,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并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机构编制部门备案。委托协议应当载明委托依据、事项、权限、期限、双方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等。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的街道办事处和委托事项向社会公布。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应当对街道办事处实施委托的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职能部门依法承担委托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街道办事处依照委托协议承担相关责任。第十四条【行政协助】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职能部门执法需街道办事处协助的,应当及时告知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定具体人员负责协助,并记录协助情况。第十五条【社区协助】在社区协助政府工作事项清单外,街道办事处要求社区协助办理行政性事务,应当与社区进行协商,通过购买服务或提供人力、物力、经费支持等方法予以解决。第十六条【购买服务】街道办事处可以采用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公共服务。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指导目录和定价机制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第十七条【协商民主】街道办事处就本辖区内的经济社会发展、财政收支、重点项目安排及执行等情况,向街道议政代表会进行通报;就本辖区内群众切身利益、民生实事工程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向议政代表会进行专项情况通报。街道办事处应听取议政代表会的意见建议。第十八条【社区工作者】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配备与街道规模和工作需要相适应的社区工作者队伍,从事相关公共服务和管理工作。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社区工作者的日常管理、业务培训和考核奖惩。第十九条【预算管理】街道办事处的经费纳入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预算。街道办事处应当健全财务制度,严格财经纪律,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指导。第二十条【工作考核】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对街道办事处进行工作考核。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提高城市管理和社会建设考核指标权重,增加社区居民对改善民生、公共服务、社会治理等工作满意度评价。县级市、区职能部门对其派出机构及其人员进行考核时,应当听取街道办事处的意见和建议。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对依法行政、认真履行职责、工作成绩突出的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一般结合年度工作考核进行。第二十一条【监督管理】街道办事处应当遵守和贯彻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市、区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指示。街道办事处未依法履职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处理。第二十二条【效力范围】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苏州市街道办事处工作规定》(市政府令第19号)同时废止。苏州工业园区可参照执行。附件2:《苏州市街道办事处工作规定》(修订送审稿)修订说明对《苏州市街道办事处工作规定》(修订送审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一、修订背景历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并不断加强和改进社会管理和基层建设,为苏州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有力保障。随着苏州经济加快转型发展、人口规模急剧增加、社会结构趋于多元、群众利益诉求复杂多样、信息传播方式深刻变化,传统的社会管理面临严峻挑战。为了适应全面深化改革的新形势,落实中央社会治理的新要求,回应人民群众的新期待,市委市政府在2017年印发了《关于推进街道管理体制改革提升基层社会治理能力的工作意见》(苏委办发〔2017〕120号)(以下简称《工作意见》),立足苏州作为特大型城市的特点,对新形势下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基层建设作出了全面部署。街道办事处,作为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处于行政的末端和基层的顶端,是政府与基层的重要连接点,是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基层建设的关键所在。《工作意见》对深化街道体制改革进行了顶层设计,并明确要求修订《苏州市街道办事处工作规定》(以下简称《工作规定》),强化法制保障、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工作规定》自2001年施行至今已近20年,期间未做过修订,主体内容已滞后于街道办事处面临的新形势和新任务,无法为街道与时俱进地依法行政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亟需根据《工作意见》精神,结合学习借鉴党的十八大以来上海、广州、武汉等地加强和创新街道办事处工作职能的先进做法,总结基层改革创新经验,围绕完善街道办事处职能、理顺条块关系、推进社区共治等内容,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进行全面修订,为保障街道办事处依法履职、发挥街道办事处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坚强作用,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二、起草过程根据深入贯彻落实《工作意见》的要求,苏州市发改委着手开展《工作规定》修订的立法调研工作,在全市范围内通过问卷调查、访谈、座谈等方式,听取了部分街道办事处、有关职能部门、社区居委会的意见建议。2018年底,修订《工作规定》纳入2019年市政府立法计划,在广泛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苏州市发改委于2019年3月起草了《修订草案》初稿,经广泛征询各方意见和多次修改完善,于2019年6月上旬形成了《修订草案》修订送审稿。6月12日至7月12日,对修订送审稿进行了网上公示。7月29日,再次专题听取了街道办事处工作职能创新研究课题组组长苏州大学法学院朱中一教授的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形成了本次送审稿。三、修订的主要内容《修订草案》共有二十二条,修订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增加了充分发挥街道党组织领导作用的规定。根据《工作意见》精神,《修订草案》明确了应当充分发挥街道党组织的领导作用,加强和改进街道党组织对本地区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第三条)。(二)设立清单制度,概述街道办事处的基本职能。全面深化改革以来,我国各项制度都在不断地深化完善,街道办事处的法定职能不断地发生动态调整。《工作规定》原来用列举式对街道办事处工作职责与职权进行规定,无法适应全面深化改革的新形势新要求。同时,地方规章也不宜重复法律、法规已经规定的内容。为此,《修订草案》对街道办事处的职能进行了概括式的规定,并明确了应结合实际逐步弱化街道办事处招商引资、协税护税等经济发展职能(第八条)。原《工作规定》中第七条至第二十条对街道办事处具体职责职权的列举式规定不再保留,由清单制度替代与更新。《修订草案》要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街道办事处的职能定位,明确街道办事处的职责任务,依法制定街道办事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作为街道办事处履职和考核的依据,并对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的制定与修改程序作了明确要求(第九条)。《修订草案》还规定了街道办事处履行职责应遵循合法、合理、公正、便民、廉洁、高效的原则(第十条)。(三)明确街道办事处与职能部门的关系。理顺条块关系,强化街道综合协调、统筹管理的职责,是《工作意见》的重要内容之一。《修订草案》对相关体制机制予以了明确:一是建立街道办事处与职能部门之间的综合执法协调联动机制(第十一条);二是建立政府职能部门将职责范围内的行政事务交由街道办事处承担的准入制度(第十二条);三是对职能部门委托街道办事处办理行政管理事项的范围、程序、责任等进行了规定(第十三条);四是对街道办事处协助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职能部门执法的基本程序做了规定(第十四条);五是规定县级市、区职能部门对其派出机构进行考核时,应当听取街道办事处的意见和建议(第二十条)。(四)从社区协助的角度,明确街道办事处与社区居委会的权力边界。《修订草案》明确规定,在社区协助政府工作事项清单外,街道办事处要求社区协助办理行政性事务,应当与社区进行协商,通过购买服务或提供人力、物力、经费支持等方法予以解决(第十五条)。(五)明确街道办事处依法履职的相关保障与监督措施。为了保障街道办事处依法履职,提升其服务和管理能力,《修订草案》要求县级市、区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根据街道辖区面积、人口规模、经济发展水平等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按照优化、协同、高效的原则,依照规定设置街道办事处的机构,核定街道办事处人员编制(第五条);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配备与街道规模和工作需要相适应的社区工作者队伍,从事相关公共服务和管理工作(第十八条)。街道办事处的经费纳入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第十九条)。(六)重视街道办事处在政府与群众之间的沟通功能,增加了协商民主的规定。一方面,《修订草案》要求街道办事处应当向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时反映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第八条第一款第(六)项);另一方面,根据中共苏州市委转发《中共苏州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建立街道议政代表会制度的意见(试行)》的通知(苏委发〔2019〕28号)精神,《修订草案》规定,街道办事处就本辖区内的经济社会发展、财政收支、重点项目安排及执行等情况,向街道议政代表会进行通报;就本辖区内群众切身利益、民生实事工程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向议政代表会进行专项情况通报。街道办事处应听取议政代表会的意见建议。(第十七条)。(七)取消了《工作规定》分章规定的形式。根据简明扼要的原则,《修订草案》对街道办事处职能、职权采取了概述性的规定,取代了《工作规定》中大量的列举式规定,因此,《修订草案》的篇幅不大,不再采用分章规定的形式。(八)对符合实际情况的条款予以保留和完善。《修订草案》对于《工作规定》中的一些条款予以保留,主要包括立法目的(第一条)、街道办事处的性质和地位(第二条)、街道办事处的设置程序(第四条)、街道办事处的领导机制(第六条)、街道办事处的职责依据(第七条)、立法的效力范围(第二十二条)。本次修订对于这些保留的条款,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了细节上的修改和完善。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