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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中区出台细则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来源:吴中区司法局   发布日期:2019-10-23 10:59   访问量:

近日,吴中区司法局参照《苏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实施细则》,对《苏州市吴中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进行修订,印发《吴中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实施细则》,呈现了三大新特点:

提高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建设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对于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必须进行专家论证。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环境风险、经济风险等进行综合评估。健全集体讨论机制,规定决策方案应当经区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决定,区风险评估管理部门、司法局和决策事项起草、实施相关地区政府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列席该会议议程,必要时也可以邀请区纪委监委列席会议。

扩大重大行政决策的公众参与。在政府门户网站开设重大行政决策信息专题网页,用于发布重大行政决策信息,征集社会公众的建议和意见。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提出决策事项建议,决策草案根据需要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方面意见。决策方案要区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决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等派员列席会议。在作出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要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对决策方案草案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拟对公共利益作出重大调整的决策事项,也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各方面意见。

完善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对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法依规给予处分。集体讨论决定决策事项时,有关人员对严重失误的决策明确持不赞成态度或者保留意见的,应当免除或者减轻责任。但是,未经法定程序作出重大行政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不得适用容错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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