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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不服相城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案
来源:苏州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2019-06-11 17:22   访问量:

苏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许某,男,1956年9月生

被申请人: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许某不服被申请人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政府于2019年3月6日所作的[2019]00X号《相城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上述答复书。

申请人称:相城区黄埭镇某村85号房屋拆除现状的四张照片等,可以证明85号房屋旁四至范围的土地在平整的情况属实。其认为被申请人所作答复书,告知理由违法并与其职责权限不符,侵害其权益。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2.社区居民委员会《通知》;3.《相城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4.照片;5.《企业(工业)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

被申请人称:其收悉许某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后,因许要求获取“贵府履职保存包括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某村85号(集体土地使用权)房屋在内的征收集体土地批准文件复制件文本信息”,故其就该事项向苏州市国土资源局相城分局作了解,该局函复“许某所述的房屋所在地目前未进行征地”,故其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于2019年3月6日书面答复许某“所申请信息不存在”,符合规定,请求复议机关维持。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及邮寄凭证;2.社区居民委员会所作的《通知》;3.苏州市国土资源局相城分局出具的《关于相城区黄埭镇许某的信息公开申请回复》;4.《相城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邮寄凭证;5.相城区黄埭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情况说明》。

经审理查明:

2019年2月20日,申请人许某向被申请人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政府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称“提供2018年4月19日社区居委会的《通知》为依据,要求获取贵府履职保存包括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某85号(集体土地使用权)房屋在内的征收集体土地批准文件复制件文本信息”。

被申请人经向原苏州市国土资源局相城分局了解情况,于2019年3月6日作出[2019]00X号《相城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告知申请人“经调查,你所述的房屋所在地(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某村85号)目前未进行土地征收,因此你申请公开的上述信息不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特此告知”。

另查明,2018年8月1日,申请人女儿许某与相城区黄埭镇某社区居民委员会就许某兴办的“乔巷五金厂”厂房(位于黄埭镇某村85号)签订《企业(工业)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该房屋在支付补偿款后,于2019年1月25日被拆除。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社区居民委员会所作《通知》及邮寄凭证;2.苏州市国土资源局相城分局《关于相城区黄埭镇许某的信息公开申请回复》;3.[2019]00X号《相城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邮寄凭证;4.相城区黄埭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情况说明》;5.《企业(工业)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6.本机关所作的询问笔录。

本机关认为: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收悉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后,已就征地事宜向原苏州市国土资源局相城分局了解情况,经被申请人核实,申请人所述相城区黄埭镇某村85号房屋所在的集体土地,未进行土地征收,故被申请人答复申请人“所申请信息不存在”,符合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申请人请求撤销,本机关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政府于2019年3月6日作出的[2019]00X号《相城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9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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