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复议决定书
许某不服相城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案
来源:苏州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2019-07-10 11:32   访问量:

苏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许某

被申请人: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许某不服被申请人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政府于2019年5月17日所作的[2019]023号《相城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上述答复书。

申请人称:其提供的原苏阳路X号房屋照片、该房屋被拆除后现状照片、长泾社区居委会通知,可以证明2019年1月25日苏阳路X号房屋被拆除后,未恢复耕地而是平整土地使之成为了建设用地。被申请人答复称未制作、未保存关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信息的理由,其认为不真实、不合法。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2.长泾社区居委会《通知》;3.《相城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4.照片;5.《企业(工业)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

被申请人称:其收悉许某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后,因许某要求获取“贵府履职保存包括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长泾村苏阳路X号房屋在内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复制件信息”,故其向原苏州市国土资源局相城分局进行了解,该局于2019年5月13日函复“许某所述房屋所在地目前未进行征地”,故其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于2019年5月17日书面答复许某“所申请信息不存在”。其答复并无不当,请求复议机关维持。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长泾社区居委会所作《通知》及邮寄凭证;2.《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征求意见的函》;3.原苏州市国土资源局相城分局《关于相城区黄埭镇许某的信息公开申请回复》;4.[2019]023号《相城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邮寄凭证;5.相城区黄埭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情况说明》。

经审理查明:

2019年5月6日,申请人许某向被申请人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政府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称“提供2018年4月19日长泾社区居委会的通知为依据,要求获取贵府履职保存包括长泾村苏阳路X号房屋在内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复制件信息”。

被申请人经向原苏州市国土资源局相城分局了解情况,于2019年5月17日作出[2019]023号《相城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告知申请人“经查,申请人所述的房屋所在地(长泾村苏阳路X号)目前未进行土地征收,因此申请公开的上述信息不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特此告知”。

另查明,2018年8月1日,申请人女儿许某与相城区黄埭镇长泾社区居民委员会就许某兴办的“乔巷五金厂”厂房(位于黄埭镇长泾村苏阳路X号)签订《企业(工业)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该房屋在支付补偿款后,于2019年1月25日被拆除。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长泾社区居委会所作《通知》及邮寄凭证;2.《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征求意见的函》;3.原苏州市国土资源局相城分局《关于相城区黄埭镇许某的信息公开申请回复》;4.[2019]023号《相城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邮寄凭证;5.相城区黄埭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情况说明》;6.《企业(工业)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7.本机关所作的询问笔录。

本机关认为:本案中,被申请人已就征地事宜向原苏州市国土资源局相城分局了解情况,确认苏阳路X号房屋所在地块尚未进行土地征收,故被申请人答复申请人“所申请信息不存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规定。需要指出的是,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于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故被申请人在2019年5月17日作出的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中,仍援引修订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在依据援引上存在疏漏,本机关予以指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政府于2019年5月17日所作的“所申请信息不存在”之答复。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9年7月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