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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某不服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案
来源:苏州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2019-08-21 13:24   访问量:

苏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申请人:戴某  

被申请人:苏州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戴某以本机关为被申请人,于2019年8月1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本机关对《昆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范围内禁止外地摩托车通行的通告》(昆政发(2008)5号),昆山市公安局、昆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市区禁止摩托车发展和限制摩托车通行的通告》、昆山市公安局《关于扩大摩托车禁行区的通告》作合法性审查,请求确认上述三份文件中关于禁止外地牌号摩托车和限制本地牌号摩托车在昆山通行的内容违法并予撤销,并认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上述文件设置的禁令标志违法。经审查,本机关认为:其一,申请人错列本机关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其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条规定,申请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的,可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故申请人直接对文件申请行政复议,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其三,禁令标志设置属抽象行政行为范畴,亦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其四,经了解,昆山市公安局已受理申请人对该局交警大队2019年7月26日所作《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提出的复议申请,申请人述称处罚和上述文件有关联,对文件合法性有异议,可通过对交警行政处罚的复议申请中要求对处罚依据作附带审查进行救济。综上,申请人提出的复议申请,并非针对具体行政行为而提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六条规定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9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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