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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不服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案
来源:苏州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2019-09-26 13:25   访问量:

苏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吴某,男,1977年2月生

住所:江苏省通州市XX镇XX村XX号

被申请人: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

申请人吴某不服被申请人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于2019年7月18日所作的公姑苏信息[2019]1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于2019年8月11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因表述不清楚,本机关于2019年8月14日通知申请人补正,同年8月19日本机关收到补正材料后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上述答复告知书违法,责令被申请人重新答复。

申请人称:其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姑苏信息[2019]1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没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对其申请事项进行答复。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公姑苏信息[2019]1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

被申请人称:2019年6月24日,其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2019年5月13日,申请人在友新派出所内有贵局民警对我的三份询问笔录,和视听资料(包括进入和走出派出所的监控视频,以及在三个不同询问室的视频录音资料)”。2019年7月18日,其作出公姑苏信息[2019]1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所需的信息属在办刑事案件相关信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其所作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求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吴某的身份证复印件、邮寄信封;2.公姑苏信息[2019]1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送达回执;3.《受案登记表》;4.《立案决定书》。

经审理查明:

2019年6月21日,申请人吴某向被申请人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2019年5月13日,申请人在友新派出所内有贵局民警对我的三份询问笔录,和视听资料(包括进入和走出派出所的监控视频,以及在三个不同询问室的视频录音资料)”。

2019年7月18日,被申请人作出公姑苏信息[2019]1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所需的信息属于公安机关在办刑事案件相关信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公开的政府信息。

另查明,2019年5月13日,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对吴某立案侦查。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吴某的身份证复印件、邮寄信封;2.公姑苏信息[2019]1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送达回执;3.《受案登记表》;4.《立案决定书》。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吴某因涉嫌犯罪而于2019年5月13日被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对其讯问调查。吴某要求公开的“2019年5月13日,友新派出所内民警对我的三份询问笔录,和视听资料(包括进入和走出派出所的监控视频,以及在三个不同询问室的视频录音资料)”信息,属公安机关履行刑事司法职能而非行政职能的信息,确不属于政府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于2019年7月18日所作的公姑苏信息[2019]1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9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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