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邬某不服昆山市人民政府地块收购储备批复案
来源:苏州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2019-09-12 13:24   访问量:

苏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申请人:邬某

被申请人:昆山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邬某不服被申请人昆山市人民政府于2005年4月10日作出的昆政复(2005)81号《关于张浦镇周西村地块收购储备批复》,于2019年7月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因材料不齐全、表述不清楚,本机关于2019年7月10日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2019年7月17日本机关收到补正材料后,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上述批复。

申请人称:其是昆山市张浦镇周东新村居民,在昆山市张浦镇周东村六组拥有合法房屋。因房屋所在地块被纳入征收范围,为核实征收补偿的合法性,其向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公开征收的“该地块范围所涉及项目房屋拆迁许可证及申报材料(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拆迁许可证公告”等政府信息。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9年6月14日在昆住建告字(2019)第17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的附件中向其公开了该批复文件。其认为,自己与该批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房屋位于周西村地块内(现已经被拆除),房屋所在地为集体土地,不应当适用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及该批复,该批复的申报材料存在瑕疵,被申请人未尽到审查职责,侵犯其合法权益。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昆住建告字(2019)第17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3.昆拆许字(2005)第27号《房屋拆迁许可证》;4.昆发改投(2005)字第159号《关于昆山市土地储备中心建造大卖场及商业配套房的批复》;5.2005-1182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6.昆政复(2005)81号《关于张浦镇周西村地块收购储备批复》;7.《关于涉及周巷村周西地区内农房动迁细则》;8.昆山农村商业银行张浦支行于2005年6月8日开具的《证明》;9.(2005)第27号《昆山市城市房屋拆迁公告》;10.其房屋所在位置示意图。

被申请人称:2005年4月4日,昆山市土地储备中心向其上报《关于张浦镇周西村地块收购储备的请示》,称为配合实施张浦镇周西村改造和小城镇建设,计划收购储备周西村土地二块,总面积218.054亩,并附有一张“张浦镇周巷地区拆迁红线图”。其于2005年4月10日作出昆政复(2005)81号批复,载明“同意收购储备张浦镇周西村土地二宗……请抓紧做好二宗土地的拆迁等前期准备工作”。后其发现,上述地块中,部分宅基地的土地性质一直未变,故该批复作出后,昆山市土地储备中心并未对之予以收购、储备。又,邬某户于1995年8月在张浦镇周巷中心村安排宅基地一处,但其位于周巷村周东六组的老宅却未依法交还集体。因违反《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苏州市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张浦镇人民政府于2007年4月对上述老宅进行了强制拆除。该宅基地至今未予征收。其认为,案涉批复并非可复议的行政行为:1.批复仅系土地收购储备的预备性行为。根据《昆山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第十一条,在土地储备中心提出收购具体方案报其批准后,还要再经签订收购或预购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确定给土地储备中心、收购补偿或支付预购定金、交付收购土地等步骤。故本案批复是典型的预备行为;2.批复不直接影响物权变动。根据《昆山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只有在签订收购或预购合同并报其批准后,才发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效力。批复中,也明确记载仅仅允许土地储备中心“抓紧做好二宗土地的拆迁等前期准备工作”,批复并未直接引发物权变动;3.批复没有对外正式的意思表示。最后,其认为邬某与案涉批复也没有利害关系。请求复议机关驳回邬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昆山市农村宅基地登记申请书 地籍调查表》(编号114-18-176)、《昆山市农村宅基地登记申请书 地籍调查表》(编号114-18-181);2.昆政复(2005)81号《关于张浦镇周西村地块收购储备批复》;3.昆土储呈(2005)第6号《关于张浦镇周西村地块收购储备的请示》、张浦镇周巷地区拆迁红线图;4.昆山市人民法院(2015)昆行初字第0006号《行政裁定书》、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苏中行终字第00152号《行政裁定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苏行申字第00569号《行政裁定书》。

经审理查明:

2005年11月28日,原昆山市建设局向昆山市土地储备中心核发昆拆许字(2005)第27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准拆迁范围为张铺镇周巷村周西地段所有农房、厂房。《房屋拆迁许可证》载明该拆迁项目用地批文为昆政复【2005】81号文件,即被申请人所作的《关于张浦镇周西村地块收购储备批复》。

被申请人于2005年4月10日所作的上述批复,内容为“昆山市土地储备中心:你们报来的《关于张浦镇周西村地块收购储备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们收购储备张浦镇周西村土地二宗,总面积:218.054亩。请抓紧做好二宗土地的拆迁等前期准备工作,确保张浦镇周西村改造和小城镇建设顺利进行”。

2007年3月28日,昆山市国土资源局张浦分局、张浦镇建设管理所向申请人邬某就其位于上述《房屋拆迁许可证》范围内的房屋作出《限期拆除房屋通知书》,告知“经查,你户于1995年8月1日在周巷村(周东)中心村安排宅基地一处,而你在位于周巷村周东6组的老宅仍未交还集体”,属一户二宅,责令邬某户对老宅自行拆除,否则将予以强制拆除。2007年4月28日,上述房屋被强制拆除。

就强制拆除行为,邬某已于2015年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起诉。

2016年,邬某又另案诉请法院判决张浦镇政府对上述2007年被拆除的房屋进行补偿安置,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屋并非征收或拆迁程序予以拆除,不符合补偿安置条件,且邬某属重复起诉,故亦裁定驳回起诉。

就房屋拆迁许可证,邬某已于2019年7月24日向昆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昆山市农村宅基地登记申请书 地籍调查表》(编号114-18-176)、《昆山市农村宅基地登记申请书 地籍调查表》(编号114-18-181);2.昆政复(2005)81号《关于张浦镇周西村地块收购储备批复》;3.昆土储呈(2005)第6号《关于张浦镇周西村地块收购储备的请示》、张浦镇周巷地区拆迁红线图;4.昆山市人民法院(2015)昆行初字第0006号《行政裁定书》、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苏中行终字第00152号《行政裁定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苏行申字第00569号《行政裁定书》;5.本机关调取的昆山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3行初222号《行政裁定书》、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5行终278号《行政裁定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苏行申1052号《行政裁定书》;6.本机关调取的邬某对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昆拆许字(2005)第27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书》、昆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

本机关认为:邬某请求复议撤销的昆政复(2005)81号《关于张浦镇周西村地块收购储备批复》,是被申请人就昆山市土地储备中心的请示而作出,未对申请人邬某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故不属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又,邬某已就房屋拆迁许可行政行为以及强制拆除行政行为另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进行救济。邬某现向本机关提出的该行政复议申请,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根据该条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9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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