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邬某某不服被申请人昆山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案
来源:苏州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2019-12-25 17:05   访问量:

苏州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邬某某,男,1942年5月生

被申请人:昆山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邬某某不服被申请人昆山市人民政府于2019年9月20日作出的编号2019-40《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上述答复书并责令其重新答复。

申请人称:其是昆山市张浦镇周东新村居民,在昆山市张浦镇周西村拥有合法房屋。因房屋所在地块被纳入征收范围,为核实征收补偿的合法性,其于2019年9月9日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张浦镇周西村所有村民拆迁补偿、补助费用发放、使用情况的明细”。2019年9月24日,其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被申请人认为上述申请不属于其公开范围。其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昆山市人民政府属于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发放、使用情况等信息的公开义务主体。被申请人的答复侵犯其合法权益。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和邮寄凭证;2.编号2019-40《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被申请人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包含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等政府信息。其并非案涉信息的制作单位,也非保管单位,不是该信息的公开主体。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拆迁事项,实际系由张浦镇政府具体负责。请求复议机关维持其答复。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邮寄凭证;2.编号2019-40《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邮寄凭证;3.张浦镇人民政府所作的编号(2019)第07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申请书》。

经审理查明:

2019年9月9日,申请人邬某某向被申请人昆山市人民政府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称,“其是昆山市张浦镇周东新村居民,在张浦镇周西村地块拥有合法房屋,因该地块被纳入征收范围,为核实征收补偿的合法性,申请公开此次征收的如下信息:该地块涉及到的张浦镇周西村所有村民拆迁补偿、补助费用发放、使用情况的明细”。

被申请人于2019年9月20日作出编号2019-40《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告知申请人“经调查核实,本机关未制作或保存该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规定,依法不属于本机关的公开范围。另外,据了解,张浦镇人民政府于2019年9月12日已就相同申请内容对你作出了答复”。

另查明:2005年11月28日,原昆山市建设局向昆山市土地储备中心核发昆拆许字(2005)第27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准拆迁范围为张浦镇周巷村周西地段所有农房、厂房。2007年3月28日,昆山市国土资源局张浦分局、张铺镇建设管理所向邬某某就其位于上述《房屋拆迁许可证》范围内的房屋作出《限期拆除房屋通知书》,告知“经查,你户于1995年8月1日在周巷村(周东)中心村安排宅基地一处,而你在位于周巷村周东X组的老宅仍未交还集体”,属一户二宅,责令邬某某户对老宅自行拆除,否则将予以强制拆除。2007年4月28日,上述房屋被强制拆除。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邮寄凭证;2.编号2019-40《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邮寄凭证;3.张浦镇人民政府所作的编号(2019)第07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申请书》;4.昆拆许字(2005)第27号《房屋拆迁许可证》;5.本机关[2019]苏行复第119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被申请人并非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经被申请人了解,实际拆迁工作系由张浦镇政府负责,故被申请人确既未制作也未保存所申请信息,故被申请人答复“本机关未制作或保存该政府信息,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昆山市人民政府所作的编号2019-40《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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