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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某某不服被申请人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案
来源:苏州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2019-12-30 17:03   访问量:

苏州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施某某,男,1983年10月生

被申请人: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申请人施某某不服被申请人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19年10月24日作出的编号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该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称:2019年10月27日14时50分,其驾驶车号为沪XXXXXX小型轿车,在苏州市广济路由南向北行驶,到达广济路金门路路口时,本应继续直行却不慎进入右转专用道,为避免违章其右转进入金门路。在金门路自西向东行驶100米左右遇左侧西民庆里路口,且金门路与西民庆里交叉路口,道路中央标明黄色虚线,未见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指示牌,且对向车道有车辆正常行驶。因此,其于黄色虚线处谨慎掉头,拟返回广济路金门路路口后右转驶入广济路继续行驶,却在路口被执勤辅警示意停车。辅警喊来执勤交警。交警向其告知,金门路该路段由西向东方向系小客车单向通行,由东向西方向每日7时至22时,仅限公交车及特种车辆通行,因此其违反了单行道通行禁令标志。其当场向交警明确表示,进入金门路后正常直行,遇西民庆里路口虚线掉头未见任何禁止标志,掉头完成后也未见单行道禁行标志,却能见到有机动车通行标志、路面导流箭头标志、路面箭头未有标明禁止通行的时间或禁示性颜色,同时对向车道还有其他机动车正常通行等迷惑性极强的交通标志和交通情况,因此其未能正确判断,从而进入了禁行区域。在交警提示后其表示已能认识到不慎错误驾驶,并且也未造成任何不良后果,希望交警能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给予以警告的处罚并免予扣分罚款处罚。但是交警表示金门路有一箭头蓝色标牌,执意以“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为由给予罚款100元扣3分的处罚决定。其认为,金门路道路情况非常复杂,既然规定小客车白天时间只能单向通行,且与不准许通行的对向车道之间还划有道路分界线、导流箭头以及其他车辆正常通行,如此情况极易造成驾驶员误判,相关管理部门理应树立尽可能多的禁令标志提醒驾驶员不可进入。然而本人自广济路右转进入金门路之后,直行合法,路口掉头也合法,未遇任何红色禁令标志,却导致了“违章”的后果,而民警指出的唯一直行箭头标志没有明确指出“单行道”或“单向通行”的规定,该标志在路面情况非常复杂极具迷惑性的条件下,完全不足以且无法有效被驾驶员理解为对向车道禁止通行。在本次处罚过程中,其驶入禁行道路区间没有任何主观违章的故意也未造成任何不良后果、造成违章的责任主要在于禁令标志不清晰,其也不应承担违章的责任,作为外地驾驶员,民警完全可以通过批评教育和警告处罚本人认知该路段的禁行情况,但民警开出顶格处罚的罚单,非常令人遗憾。综上,该处罚决定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2.驾驶证;3.交通标志、标线照片;4.行车路线示意图。

被申请人称:2019年10月27日14时54分许,申请人施某某驾驶车牌为沪XXXXXX的小型轿车,沿金门路由东向西行至金门路广济路路口时,被其民警查处。在处置过程中,民警指出了申请人的违法行为,听取了申请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告知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对施某某罚款100元并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记3分。处置过程符合法律规定。就申请人提出的意见,金门路广济路至阊胥路路段,施行的是限时段西向东方向单向通行的交通组织模式(7时至22时)。单行线起始端金门路广济路路口设有明显的单行线交通标志,终止端金门路阊胥路路口设有明显的禁令标志,上述标志设置的高度和大小均符合国家标准,不存在误导驾驶员的情况。请求复议机关维持其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2.执法记录仪视频;3.单行道标志、禁令标志照片;4.民警出具的查获经过。

经审理查明:

2019年10月27日14时54分许,申请人施某某驾驶车牌为沪XXXXXX的小型轿车,从本市广济路右转进入金门路由西向东后,在金门路上掉头,沿金门路由东向西驶回金门路广济路路口处时,被被申请人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在履行告知并听取施某某的陈述申辩后,以施某某实施了“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交通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对施某某罚款100元,并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对施某某记3分。

另查明:本市金门路广济路至阊胥路路段,施行的是限时段西向东方向单向通行的交通组织模式(7时至22时)。单行线起始端金门路广济路路口(即申请人驶入处),设有明显的“单行路(7时至22时)”交通标志,终止端金门路阊胥路路口,设有明显的“禁止机动车驶入(7时至22时),公交车除外)”之禁令标志。又,根据交通标志设置规定,单行路标志需结合其他标志共同设置。

以上事实由下列证据证明:

1.《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2.执法记录仪视频;3.单行路标志、禁令标志照片;4.民警出具的查获经过;5.驾驶证;6.其他交通标志、标线照片;7.行车路线示意图。

本机关认为:就申请人提出的意见,经查,本市金门路广济路至阊胥路路段,实行限时段西向东方向单向通行的交通组织模式(7时至22时)。上述时段外,路面车辆仍为双向通行。申请人驶入处,已设置有明显的“7时至22时单行路”的交通标志,根据规定,单行路标志与禁令标志共同设置、结合使用,故申请人于当日下午,在该单行路段掉头行驶,被申请人依照《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一百元罚款:(一)违反禁令标志、警告标志、禁止标线、警告标线指示的……”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予以罚款并计分,符合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所作的编号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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