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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某不服江苏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案件
来源:苏州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2020-02-06 14:45   访问量:

苏州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沈某某,男,1949年8月30日生

被申请人:江苏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申请人沈某某对被申请人江苏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2019年9月18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不服,于2019年10月25日向昆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昆山市人民政府于2019年11月2日将申请材料转送本机关。因材料不齐全、表述不规范,本机关于2019年11月5日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申请人于2019年11月19日提交补正材料后,本机关经审查依法予以受理。经延长行政复议审理期限,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就其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作出书面回复。

申请人称:其是昆山市蓬朗镇蓬朗南村X组村民。因项目建设需要,其土地及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为知悉此次征收和建设的合法性,其通过邮寄方式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被申请人回复所申请信息不属其负责公开而应向昆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其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被申请人作为县级人民政府,是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义务机关,应当履行法定职责;其次,《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经明确将“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与“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区别,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谁制作谁公开”原则。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3.集体土地使用证。

被申请人称: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昆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为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土地管理工作,因此申请人所申请的信息不属于其工作范围。其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其答复申请人所申请信息不属于其负责公开,并指引申请人向昆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且告知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符合规定。请求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经审理查明:

2019年8月27日,申请人沈某某向被申请人江苏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邮寄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称,“申请人是蓬朗镇蓬南村X组村民,因项目建设需要征收申请人集体土地上房屋。2019年7月21日,估价委托人昆山开发区某某拆迁有限公司委托昆山某某土地房地产评估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申请人房屋进行估价,估价目的为‘为估价委托人与被拆迁人确定被拆迁房屋价值的补偿提供依据,评估被拆迁房屋的价值’。申请人与委托人公司尚未就征收补偿安置等达成一致,还需继续沟通协商,但相关部门屡屡威胁强迫搬迁不予补偿为由扬言实施强制拆除。为知悉此次征收和评估行为的合法性,现申请涉案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批准文件、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及申报材料(均需要加盖公章)。”

2019年9月18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称“你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之规定,涉及涉案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批准文件、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及申报材料的政府信息公开,应向昆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昆山市同丰西路188号,邮编:215300,联系电话:0512-57316888)申请。”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3.《关于调整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体制的批复》(苏委[2001]277号)。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批准文件、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和申报材料,经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了不同情形下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建设用地审批的权限和流程。本案中,被申请人既非县级人民政府,又非昆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故其答复申请人所申请公开信息非属其负责公开,并无不当。

因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建设用地审批涉及不同情形,相应政府信息的制作机关和保存机关情况比较复杂。故被申请人指引申请人向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即昆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了解相应情况,并告知申请人该局联系地址和联系方式,有利于申请人获取相关信息。被申请人所作答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江苏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2019年9月18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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