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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某、曹某某不服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案
来源:苏州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2020-01-06 14:38   访问量:

苏州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沈某某,男,1966年9月生

申请人:曹某某,男,1952年9月生

被申请人: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沈某某、曹某某不服被申请人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政府于2019年10月8日作出的[2019]12号《姑苏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答复。

申请人称:1.被申请人对分户补偿中的补偿发放、房屋安置,各拆迁户(含曹某某)所签署协议信息没有明确主动公开;2.被申请人存在虚假信息:(1)五标段对小角里X号有计二户,对小角里X号有计三户,对小角里X号有计二户,对小角里X号、X号分别有计二户,对一埂上X号有计二户,均存在分户发放补偿房屋安置情况。(2)六标段对东塘上X号、X号有计二户,对曹家门X号有计二户,也存在分户发放补偿房屋安置情况。(3)上述五标段和六标段的计户等严重违反苏住建规[2011]4号《关于印发<市区房屋计户规则房屋分类面积认定规定>的通知》第一条关于单位、个人住宅以房屋所有权证计户的规定。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姑苏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2019]12号)。

被申请人称:2019年8月13日,其收到申请人递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因所申请信息情况复杂,其于2019年9月5日作出《延期办理告知书》([2019]4号),2019年10月8日,其作出《姑苏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2019]12号)。其已将相关信息向申请人公开,申请人认为其公开的信息存在错误和违法,没有事实证据,且不属于信息公开复议案件审查的范围。请求复议机关维持其答复。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邮寄凭证;2.《延期办理通知书》及邮寄凭证;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含附件)及邮寄凭证。

经审理查明:

2019年8月13日,申请人沈某某、曹某某向被申请人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政府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称,“请求公开苏州市姑苏区苏锦街道(原城北街道)金光村X组X组拆迁标段为X标段和金光村X组X组X组拆迁标段为X标段在2014年3月17日协议搬迁和2018年1月2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分户的补偿发放房屋安置事项的明细及范围内各拆迁户所签署协议的信息及曹某某该户的补偿发放房屋安置事项的明细情况”。

被申请人于2019年9月5日作出[2019]4号《延期办理通知书》邮寄送达申请人。

2019年10月8日,被申请人作出[2019]12号《姑苏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您所申请的信息可以公开,内容详见附件。附件:1.沪宁高速以北、苏虞张公路以东地块房屋协议搬迁项目(X标段)补偿明细汇总7页;2.沪宁高速以北、苏虞张公路以东地块房屋征收项目(X标段)补偿明细汇总1页;3.沪宁高速以北、苏虞张公路以东地块房屋协议搬迁项目(X标段)补偿明细汇总3页;4.沪宁高速以北、苏虞张公路以东地块房屋征收项目(X标段)补偿明细汇总1页(曹某某户在本汇总表中的编号3和编号4)”。告知书于2019年10月11日邮寄送达申请人。

又,行政复议审理期间,申请人向本机关明确其申请的房屋安置信息是指“房屋安置面积”。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邮寄凭证;2.延期办理通知书及邮寄凭证;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含附件)及邮寄凭证。

本机关认为:本案中,被申请人虽然在法定期限向申请人作出了答复,也向申请人提供了X标段、X标段所涉协议搬迁房屋、被征收房屋的各个坐落、合法建筑面积、未经登记建筑面积、装修评估值、附着物残余价值、房屋总价值、其他补助费和总计补偿金额的明细列表,但对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中明确提及的X标段、X标段房屋安置事项信息、所签署协议信息、曹某某房屋安置信息均未予回应。至于申请人对协议搬迁、房屋征收中分户情况的异议,不在本案政府信息公开行政争议的理涉范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政府于2019年10月8日作出的

[2019]12号《姑苏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重新答复。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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