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复议决定书
丁某某不服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理决定案
来源:苏州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2020-01-22 14:43   访问量:

苏州市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申请人:丁某某,男,1968年3月生

被申请人: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申请人丁某某以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被申请人,于2020年1月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责令被申请人履行工作职责。经本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申请人明确:1.其要求撤销的被申请人行政处理决定为“苏州某某厂职工丁某某公积金补缴明细表”及“苏州市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2.其要求被申请人履行的工作职责系针对其2018年11月2日邮寄的“行政处理申请”作出书面处理。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一、“苏州某某厂职工丁某某公积金补缴明细表”系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所涉应补缴公积金数额进行核算的数据列表,“苏州市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系企业已为丁某某补缴相应公积金的汇缴凭证,二者均非行政处理决定,不在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二、针对申请人2018年11月2日邮寄的“行政处理申请”,被申请人已核定了丁某某的缴费基数,核算了企业和个人应分别补缴的公积金数额,丁某某亦已对补缴数额签字确认,企业也已将其应补缴部分汇缴完毕。可见,被申请人对丁某某的“行政处理申请”,已履职处理完毕,丁某某对被申请人核算出的应补缴数额也并无异议,其合法权益已得以保障。现申请人丁某某又要求被申请人再专门出具“行政处理决定书”,实质已无需行政复议再予保护的利益。申请人提出的该复议申请,因缺乏需行政复议予以救济的必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