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申请人:胡某
被申请人:太仓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胡某不服太仓市人民政府于2007年8月10日核发的太国用(2007)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因材料不齐全、表述不清楚,本机关于2020年4月20日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2020年4月27日收到补正材料。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其一,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无法证实其与前手土地登记之间存在法律上利害关系;其二,因土地行政登记现系太仓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职权,故申请人错列被申请人、本机关也非适格复议机关。综上,申请人提出的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