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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不服常熟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案
来源:苏州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2020-05-13 09:31   访问量:

苏州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程某

被申请人:常熟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程某不服被申请人常熟市人民政府2020210日所作的常政依复(202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于202031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公开所申请信息。

申请人称:202013日,常熟市辛庄镇平墅村村委会下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平墅老旧工业区(点)更新改造有关实施》通知”,后其就有关情况申请政府信息公开。2020210日,被申请人答复其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其认为,“《进一步推进平墅老旧工业区(点)更新改造有关实施》通知”载明围绕市委市政府关于《常熟市老旧工业区(点)更新改造实施意见》的有关通知……”,故所申请信息应当存在。被申请人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属行政不作为。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关于<进一步推进平墅老旧工业区(点)更新改造有关实施>通知》;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被申请人称:其于202019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20210日,其作出答复并依法送达。其认为,《常熟市老旧工业区(点)更新改造实施意见》为市委办文件,不属于政府信息。《进一步推进平墅老旧工业区(点)更新改造有关实施》及关于针对案涉地块改造的相关会议纪要,其在市政府办文系统经检索并不存在。故据实答复申请人,请求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及邮寄凭证;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邮寄凭证;3.《常熟市老旧工业区(点)更新改造实施意见》;4.市政府办文系统检索截图。

经审理查明:

202019日,被申请人常熟市人民政府收到申请人程某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称其位于平墅村的某某制衣厂,因工业区改造项目建设面临被收购,故申请公开“《常熟市老旧工业区(点)更新改造实施意见》、《进一步推进平墅老旧工业区(点)更新改造有关实施》以及关于针对案涉地块改造的相关会议纪要”。

被申请人经查找,确认《常熟市老旧工业区(点)更新改造实施意见》系中共常熟市委员会办公室文件。又在市政府办文系统分别以“地块改造、会议纪要”、“平墅”、“平墅、会议纪要”、“老旧工业区”为关键词进行检索,未能查询到相应记录。

2020210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告知申请人:“《常熟市老旧工业区(点)更新改造实施意见》属于中共常熟市委员会办公室文件,适用《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本机关不予公开;经查找,您申请公开的《进一步推进平墅老旧工业区(点)更新改造有关实施》以及关于针对案涉地块改造的相关会议纪要不存在”。答复书邮寄送达。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及邮寄凭证;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邮寄凭证;3.《常熟市老旧工业区(点)更新改造实施意见》;4.市政府办文系统检索截图。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常熟市老旧工业区(点)更新改造实施意见》系中共常熟市委员会办公室发文,故该信息不属于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范畴,被申请人答复其对之不负有公开义务,并无不当。

就申请人申请公开的《进一步推进平墅老旧工业区(点)更新改造有关实施》以及关于针对案涉地块改造的相关会议纪要,经被申请人在其办文系统查询,未检索到相应信息,故告知申请人信息不存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常熟市人民政府于2020210日所作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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