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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不服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案
来源:苏州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2020-12-20 16:44   访问量: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朱某

被申请人: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申请人朱某对被申请人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0年10月22日作出的苏住建依复〔2020〕第x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于2020年11月7日向本级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上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答复。

申请人称:一、其因潭子里xx号直管公房使用权有偿转让申请未审批通过,依法申请信息公开。其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是咨询事项,意思表示非常明确,只是受知识结构影响,未表达的十分清楚和完整,不应影响其申请信息公开的权利行使。二、被申请人的答复不符合行政便民原则,其申请信息公开的目的是为了了解直管公房使用权转让不成功的原因,以及可以接洽的职能部门和联系方式,这些内容答复中根本不存在。三、申请人对姑苏区住建委认定存在违法建筑的结论不认可,因为没有公开任何依据。其父亲承租的该处直管公房具有一定历史沿革,当年对接部门山塘房管所现无法联系,其有材料和线索证明房屋承租过程中的修缮或扩建是经过审批或协商一致的,不存在单方改变、违法建设的问题。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短信截屏;2.苏住建依复〔2020〕第x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3.2000年7月潭子里户主朱甲与房屋主管部门山塘房管所签订的《协议书》。

被申请人称: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根据申请人申请表对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及用途表述,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并未指向特定的政府信息内容,而是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方式,要求其对申请人所称的公房转让手续未能通过审批事宜,围绕申请人提出的问题,进行解释、分析、搜集、解答。因此,申请人是以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提出咨询事项,不应作为政府信息申请处理。在此情况下,其仍基于便民考虑,将了解到的情况进行了告知,不影响申请人的权利义务。其于2020年9月22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于2020年10月22日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按照申请人注明的方式予以送达,程序合法。综上,其作出的案涉答复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请求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苏住建依复〔2020〕第x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送达凭证。

经审理查明:

2020年9月22日,申请人朱某通过网络向被申请人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称:“2020年6月30日姑苏区潭子里xx号,户主朱甲(同住人杨甲、朱某),房屋租赁证编号xxxxxxxx,至苏州房产交易管理中心办理公房转让手续(预约编号Bxxx,预约人杨乙),因山塘房管所电话通知中介说房产交易中心审批没有通过,故三方于7月13日至窗口办理撤单手续(撤单预约号Bxxx),现本人请求对以下信息予以公开:1.请求公开:过户时是什么原因未审批通过,未通过的法律依据和事实理由是什么?2.潭子里xx号同类型超出房卡面积的其他公房是否存在办理过户审批通过的情况?3.潭子里xx号房屋主管部门是哪个单位?该单位的职能是什么?4.2000年左右申报改造扩建是由哪个单位负责?5.潭子里xx号所在公房主管单位是否有向你单位出具过什么情况说明?”在该申请表中申请人明确所需信息的用途为“用于了解潭子里xx号过户未能通过的具体原因”。

2020年10月22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苏住建依复〔2020〕第x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称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上述信息“为咨询事项,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所称的政府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该申请本机关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现予告之。根据便民原则,相关信息告知如下:1.潭子里xx号直管公房使用权有偿转让申请,是于2020年7月8日,经姑苏区住建委审核,认定该处直管公房因存在违法建筑事实,姑苏区住建委作出审核退回决定。2.潭子里xx号直管公房主管部门(产权人)为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我局职能已通过http://zfcjj.suzhou.gov.cn/对外公布,请您自行查阅、获取。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苏住建依复〔2020〕第x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送达凭证。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从申请人对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用途表述来看,其是以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对潭子里xx号直管公房转让未能审核通过一事进行咨询,被申请人根据上述规定作出案涉答复,符合规定。另,被申请人基于便民考虑,将了解到的相关情况告知申请人,符合便民原则。对于申请人提出的其对公房转让未能审核通过的理由不予认可的主张,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本机关不予理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0年10月22日作出的苏住建依复〔2020〕第x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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