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申请人:胡某
申请人:陈某
被申请人:苏州市行政审批局
经审查,申请人曾于2019年10月28日向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交过相同内容的《履职申请书》,亦要求撤销2019年4月19日对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出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批后公布》(许可证号:建字第xxxxxxxx号),立即停工、赔偿损失等,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已明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批后公布行为系其职权行为。本机关认为,案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批后公布并非苏州市行政审批局职权,申请人要求苏州市行政审批局履职,明显缺乏行政法上请求权基础。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因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