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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不服苏州市生态环境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来源:苏州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2020-11-17 16:26   访问量: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胡某

被申请人:苏州市生态环境局

申请人胡某不服被申请人苏州市生态环境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因材料不齐全、表述不规范,本机关于2020年8月18日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申请人于2020年8月20日提交补正材料后,本机关经审查依法予以受理。经延长行政复议审理期限,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并责令其限期履行。

申请人称:其于2020年5月8日向被申请人所辖太仓市生态环境局邮寄了一份《未按规定环保验收查处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反映:1.太仓xx大厦的建设单位在建设规模发生重大变动情况下,未按规定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2.太仓xx大厦建设项目未经环保验收擅自投入使用,要求被申请人查处并将查明的事实、处罚结果向其书面答复。太仓生态环境局于次日签收后,至今未予其任何答复。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反了《环境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等规定。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未按规定环保验收查处申请书》及邮寄凭证;2.《苏州市太仓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书》;3.《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4.《商品房买卖合同》、申请人任法定代表人的“苏州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5.《处理意见书》(太环复〔2020〕xx号)。

被申请人称:太仓某公司新建办公业务大楼建设项目于2007年4月24日取得太环计〔2007〕xx号环评批文,项目地址位于太仓xx区xx路南侧、xx公司东侧,占地面积xx平方米,建筑面积xx平方米,建设内容为甲级写字楼、商务办公楼、会展中心、商业配套中心。

2020年4月27日,其执法人员到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新建办公业务大楼项目于2010年5月完成建设并投运,但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遂下发《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苏环责改字〔2020〕xx第xx号),责令太仓某公司限期对新建办公业务大楼建设项目进行“三同时”验收。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该公司聘请第三方专业环保服务单位开展验收工作,于2020年7月1日完成废水、噪声的监测,验收监测报告及固废专项已编制完成。2020年7月20日,完成了大楼雨污水管道测绘及疏通清理工作。2020年7月23日邀请专家进行了现场验收,专家验收意见已经完成。

2020年8月18日,太仓某公司向其报送《关于落实苏环现改(2020)xx第xx号情况进度汇报》称,大楼污水管道年久老旧、破裂、变形、错位较多,达不到太仓市排水管理处验收标准,需要修理,修理完善后可以发放排水证。目前已启动污水管道系统招投标程序,修复工程将于2020年10月20日前完成,待排水证办好后,将验收报告送交太仓生态环境局报审,整个工作预计2020年10月底前完成。

因本案属于建筑行业类建设项目,未经“三同时”验收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轻微,对环境影响较小,且及时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等规定,其责令太仓某公司三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

又,该项目实际占地面积xx平方米,环评批复面积xx平方米。按照其他生态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占地总面积增加30%以下,故该项目不属于重大变动。综上,其已经履行法定职责,请求复议机关驳回该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苏环责改字〔2020〕xx第xx号)及送达回证;2.苏州市太仓生态环境执法局对太仓某公司员工钱某的《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3.太仓某公司制作的《关于落实环责改(2020)xx第xx号情况进度汇报》;4.《太仓某公司新建办公大楼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2020)申测(验)字第(xx)号)、《太仓某公司新建办公业务大楼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建设项目主体工程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太仓某公司新建办公业务大楼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固废专项)((2020)申测(验)字第(xx)号);5.《关于对太仓某公司新建办公业务大楼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太环计〔2007〕xx号)。

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胡某与他人于2013年2月4日与太仓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太仓xx大厦xxx号房屋,并在该房屋注册了“苏州某公司”,胡某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2020年5月8日,胡某向被申请人派出机构苏州市太仓生态环境局邮寄《未按规定环保验收查处申请书》,举报:1.太仓xx大厦和太仓市某产业园二期两项目的建设单位在建设规模发生重大变动的情况下,未按规定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2.太仓xx大厦和太仓市某产业园二期两建设项目未经环保验收擅自投入适用。请求太仓生态环境局:1.依法对上述两建设项目未按规定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未经环保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责令整改,并予以行政处罚;2.将处理情况、处理依据和最终处理的结果书面答复申请人,并将整改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建设单位缴纳罚款的凭证提供一份给申请人。

2020年5月9日,太仓市生态环境局签收该《未按规定环保验收查处申请书》,但直至行政复议受理时,尚未向申请人作出书面答复。

另查明:太仓市某公司新建办公业务大楼建设项目(太仓xx大厦)系房地产开发和经营项目,于2007年4月24日取得环评批文,2010年5月完成建设并投运,未进行环保验收。

2020年4月27日,太仓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该项目未经环保验收即投入使用。调查后作出苏环责改字〔2020〕xx第xx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太仓某公司限期三个月内对违法行为进行改正。

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太仓某公司聘请第三方苏州某检验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开展验收工作,并于2020年7月1日完成废水、噪声的监测,编制了验收监测报告和固废专项验收监测报告,2020年7月23日,邀请专家进行了验收。

2020年8月18日,太仓某公司向太仓市生态环境局报送《关于落实苏环责改(2020)xx第xx号情况进度汇报》称,经第三方检测,污水管道年久老旧,已达不到太仓市排水管理处验收标准,需要修理,修理完善后可以发放排水证,待排水证办好后,将已完成的废水、噪声验收报告一并提交至太仓生态环境局报审。

2020年9月15日,被申请人认为太仓某公司未在规定的三个月期限内完成“三同时”验收,遂对其进行立案调查,于2020年10月16日作出苏环行罚字2020〕xx第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处罚款36万元,对负责人钱某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0年10月16日,太仓市生态环境局向申请人作出太环复2020〕xx号《处理意见书》,将举报事项的查处情况向胡某进行了告知。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未按规定环保验收查处申请书》及邮寄凭证;2.《商品房买卖合同》、申请人任法定代表人的“苏州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3.《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苏环责改字〔2020〕xx第xx号)及送达回证;3.太仓某公司制作的《关于落实环责改(2020)xx第xx号情况进度汇报》;4.《太仓某公司新建办公大楼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2020)申测(验)字第(xx)号)、《太仓某公司新建办公业务大楼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建设项目主体工程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太仓某公司新建办公业务大楼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固废专项)((2020)申测(验)字第(xx)号);5.《关于对太仓某公司新建办公业务大楼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太环计〔2007〕xx号);6.《处理意见书》(太环复〔2020〕xx号);7.本机关调取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苏环行罚字2020〕xx第xx号、苏环行罚字2020〕xx第xx号)。

本机关认为:本案中,申请人胡某就被申请人未对太仓xx大厦项目有关环保问题进行查处和答复,而以行政不作为为由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就查处事项,本案证据清楚显示,在申请人举报前,被申请人已对太仓xx大厦项目有关环保问题展开了检查和调查,责令建设单位太仓某公司限期改正。行政复议审理期间,因公司未在限期内彻底改正,被申请人又进一步作出了行政处罚,故被申请人履行了调查处理的职责。

但,《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12369环保举报热线、政府网站等途径,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第十三条规定,“接受举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调查核实举报的事项,并将调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被申请人虽然履行了调查处理职责,但未依照上述规定,将调查处理的情况、结果及时告知申请人。

鉴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审理期间,已将调查处理结果的实质内容向申请人作出了书面告知,现已无再责令答复之必要,本机关确认被申请人未及时履行答复职责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苏州市生态环境局未及时向申请人胡某答复调查处理结果的程序违法。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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