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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不服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交通警察大队简易程序处罚决定案
来源:苏州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2020-10-31 16:38   访问量: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张某

被申请人: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住所:苏州市人民路1149号

负责人:陈荣,大队长

申请人张某不服被申请人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交通警察大队2020年6月10日作出的编号为xx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因申请材料不齐全,本机关于2020年8月13日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2020年8月19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补正材料后,经审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称:2020年6月10日9点多,我驾驶苏xxx小型车去苏州市道前街市立医院接家人出院,因入院车辆很多,车停在道前街市立医院门前路右侧排队等候进医院时,接了一个很短的电话(说了两句话),当时站在旁边的一个警辅立即说不要打电话,我当即挂了电话。警辅要我出示驾驶证和行驶证,我说你先出示你的证件。其未出示反而要我将车向前靠边,我按其要求靠边后,其再次要收我证件,我未给他。后来了一名民警收了我的证件,什么也没有询问,按照辅警说的对我按开车接电话进行处罚。我认为,民警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直接开出处罚决定书,在我一再坚持下才让我先进行现场申辩后再签名,处罚程序明显不合法。警辅无单独行政强制权和执法权,其不能收缴相对人的证件、不能强制拦截车辆、警辅对我提出的此类要求属于恣意滥用职权。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2020年6月10日9时29分许,张某驾驶车牌为苏xxx小型轿车在道前街市立医院门口时,因存在“驾驶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的”的交通违法行为,被其民警查获。在处置过程中,民警指出了张某的违法事实,听取了其陈述和申辩,并依法进行了告知,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七)项规定,对张某罚款50元并记2分。其处罚并无不当,请求复议机关维持。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民警制作的查获经过、警务辅助人员的事情经过;2.执法记录仪视频;3.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经审理查明:

2020年6月10日上午,被申请人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

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带领相关警务辅助人员,在本市道前街市立医院门口维持道路交通秩序。

当日9时29分许,张某驾驶车牌为苏xxx小型轿车在道前街市立医院门口等候驶入医院时,实施了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的行为。警务辅助人员发现后予以制止,并报告民警。

被申请人民警在履行处罚前告知并听取张某的陈述申辩后,以张某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五十六条第(七)项规定及《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作出编号为xx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对张某处以50元罚款并记2分。

以上事实由下列证据证明:

1.民警制作的查获经过、警务辅助人员的事情经过;2.执法记录仪视频;3.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本机关认为:第一,本案中,张某对其当日驾车在医院门口道路上等候驶入医院时,实施了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的行为并无异议;

第二,《苏州市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第十条明确,“警务辅助人员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进行疏导交通,劝阻、查纠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维护交通事故现场秩序,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等警务活动”,故本案警务辅助人员在执勤民警指挥和监督下,发现张某实施上述违法行为,予以制止并要求其靠边停车、配合调查,并无不当;

第三,本案行政处罚系由民警作出。民警在执法时,就张某提出的陈述申辩,一是释明了苏州市有制定专门的《苏州市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对民警和警务辅助人员的权责作出规定;二是就张某主张的“驾车排队等候驶入医院不属于驾驶过程中”进行了回应。本机关认为,张某当时系在公共道路上等待驶入医院,在此期间拨打接听手持电话,其注意力集中于电子设备,该行为不仅妨碍公共道路上其他驾驶员的安全,也妨碍其本人的驾驶安全。《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七)项规定对该行为应处以50元罚款,故被申请人据此作出处罚,并无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交通警察大队2020年6月10日作出的编号为xx《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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