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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不服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来源:苏州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2020-10-19 16:42   访问量:

苏州市人民政府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0〕苏行复第154号

申请人:张某

被申请人: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苏州市平泷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虞伟,局长

申请人张某不服被申请人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于2020年9月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对其举报线索未告知是否立案或是否移交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对上述情况限期予以告知。

申请人称:其于2018年8月31日以邮政包裹的形式向原苏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邮寄有关苏州市100家药店销售非法性保健品的举报材料,邮件交寄单编号xxx。原苏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9月3日签收该包裹。向其告知有关举报事项是否立案或者是否移交属法定职责,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举报材料、邮寄凭证及网查。

被申请人称:原苏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8月9日通过12331平台收到省局登记的关于张某举报苏州市100家药店的工单后,已根据属地管理原则,于2018年8月13日通过系统将该工单事项分送至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2018年8月30日收到张寄来的应属吴江区管理的举报材料后,也分送至吴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

2018年9月7日,原苏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又收到张某寄来的关于举报苏州市100家药店的材料、2018年10月12日再次通过12331平台收到省局转交的关于张某举报苏州市100家药店的工单,举报内容与8月收到的工单内容一致。原苏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应转办情况已通过短信告知张某预留的xxxxxxxx手机号码。

根据当时施行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未对转办、移送作出告知要求,案件立案信息或办理情况应由投诉举报承办部门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其不存在行政不作为情形。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举报材料;2.电脑截图。

经审理查明:

2018年8月9日,原苏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从12331平台收到原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送的申请人张某关于“对苏州市100家药店的举报”的材料。

2018年8月13日,原苏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上述举报材料分送属地部门处理,并通过短信将分送处理情况告知张某。

张某于2018年8月31日再次向原苏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邮寄关于对苏州市100家药店的举报的材料,原苏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9月签收

该局又于2018年10月12日通过12331平台收到省局转送的张某关于“对苏州市100家药店的举报”的材料。 

经核查,上述三次收到的举报材料内容一致。

另查明:因机构改革,原苏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述职责现由被申请人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承继。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举报材料、邮寄凭证及网查;2.电脑截图。

本机关认为:本案中,张某于2018年8月31日向原苏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邮寄举报材料后,至2020年方就该局不向其告知申请行政复议,已超过行政复议法定申请期限,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的受理条件。故申请人提出的该行政复议申请,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根据该条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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