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申请人:徐某
被申请人:张家港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徐某不服被申请人于2019年5月10日作出的张政发〔2019〕xx号《张家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于2019年5月10日作出上述房屋征收决定后,当日已将征收决定在张家港日报、和其门户网站公告,在征收现场也予张贴,公告中已依法载明不服征收决定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期限。故申请人提出的该行政复议申请,因超过法定申请期限而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