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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不服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案
来源:苏州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2020-10-31 16:21   访问量: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陈某

被申请人: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

住所:苏州市吴中区滨溪路9号

负责人:吴鼎明,局长

申请人陈某不服被申请人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于2020年6月16日作出的公吴依复2020x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向本机关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法制机构于2020年9月1日收到申请材料。经审查,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公开所申请信息。

申请人称:2020年5月22日,其送货至苏州市一某塑业彩印厂,在卸货过程中未等其完全打开车门,一某塑业彩印厂的工人就开始向下扔货,将其左脚砸至骨裂。因事情处理过程中产生纠纷,其后报警。2020年5月23日,其就报警事宜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20206月16日,其收到被申请人答复告知书。被申请人仅公开了《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对其他申请事项并未公开。其认为被申请人未全面履行公开义务,被申请人在告知书中答复“执法记录仪记录视频用于本机关内部对执法办案活动的监督,系本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因该警情不涉及违法犯罪,故您所要求公开的‘案件’处理过程及处理结果等信息不存在”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及邮寄凭证。

被申请人称:其于2020年5月25日收到陈某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其使用手机xxxxxxxx于2020年5月22日报警的所有报警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事发时的监控视频记录、报警记录、接处警工作登记表、执法记录仪记录视频、案件处理过程及处理结果。其经核实,2020年5月22日16时43分许,报警人使用手机xxxxxxxx拨打110报警,南区派出所派员前往处置。经现场了解,系陈某在卸货时被货物砸伤了脚,老板陈甲愿意带陈某至医院检查伤势后双方协商处理。处警人员现场告知陈某可与老板陈甲自行协商处理此事或通过民事诉讼途径主张自己的权益,现场不存在公安机关管辖的违法犯罪行为。因110电话报警警情的报警录音,均由苏州市公安局指挥中心制作、保存,故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告知申请人向苏州市公安局申请公开;因执法记录仪记录视频属于其内部事务信息,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条例》第十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告知申请人执法记录仪记录视频不予公开;因该警情不涉及其管辖的违法犯罪案件,处理过程中未调取现场监控视频,故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案件”处理过程及处理结果等信息不存在、事发时的监控视频记录不存在。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向申请人公开了《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其所作答复并无不当,请求复议机关维持。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及邮寄凭证;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及邮寄凭证;3.接处警工作登记表;4.情况说明。

经审理查明:

2020年5月22日16时43分许,被申请人南区派出所接110指令,有xxxxxxxx手机号报警,称其在兴吴路23号,有人卸货货物砸到了他的脚,现因赔偿而起纠纷。南区派出所遂派员至现场处警。

经现场了解情况,系申请人陈某在卸货时被货物砸伤了脚,老板陈甲愿意带陈某至医院检查伤势后双方协商处理。处警人员即现场告知陈某可与陈甲自行协商处理此事或通过民事诉讼途径主张自己的权益。该警情未立刑事案件、未立治安案件。

2020年5月25日,被申请人收到陈某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其于2020年5月22日下午15时用号码为xxxxxxxx的手机报警的所有报警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事发时的监控视频记录、报警记录、接处警工作登记表、执法记录仪记录视频、案件处理过程及处理结果,申请缘由是为了解其2020年5月22日遭一某塑业彩印厂工人砸伤左脚的报警处理过程及处理结果。

2020年6月16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公吴依复2020x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称,“经核实,2020年5月22日16时43分许,南区派出所接到使用手机号码xxxxxxxx报警的警情,接警编号xxxxxxxx。该警情处理过程中未调取到事发时的监控视频,故您要求公开的事发时的监控视频记录不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现予告知。本机关及所辖派出所所接的报警录音,均由苏州市公安局制作、保存,非本机关制作、保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现告知您可以向苏州市公安局申请公开报警录音,联系电话:xxxxxxxx。执法记录仪记录视频用于本机关内部对执法办案活动的监督,系本机关内部事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现告知您,上述信息不予公开。因该警情不涉及违法犯罪,故您要求公开的“案件”处理过程及处理结果等信息不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现予以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现将该警情处理过程中形成的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向您公开(详见附件)”。答复告知书于2020年6月16日邮寄送达申请人。

以上事实由下列证据证明: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及邮寄凭证;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及邮寄凭证;3.接处警工作登记表;4.情况说明。

本机关认为:案涉报警的《接处警工作登记表》,被申请人已向陈某公开。

该登记表已清楚显示,当日被申请人南区派出所派员处警,已现场告知陈某与对方自行协商或民事诉讼解决其脚被工人卸货砸伤的纠纷,不存在刑事或治安案件,故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案件处理过程及处理结果”,因该报警不存在公安机关管辖的违法犯罪案件而客观不存在,被申请人在该次处警过程中,也未调取到“事发时的监控视频记录”,故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告知申请人“案件”处理过程及处理结果、事发时的监控视频记录不存在,并无不当。

就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报警录音,因系苏州市公安局制作、保存,故被申请人予以指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

因本次报警、处警不涉及违法犯罪案件查处,执法记录仪视频仅用于公安机关内部监督,故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裁量不予公开并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予以答复,亦无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0年6月16日所作的公吴信息2020x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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