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申请人:曹某某,女,1967年4月生
被申请人: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申请人曹某某要求撤销本市姑苏区**弄**号**室房屋的《苏州市房地产测绘队登记报告》(设计用途:经营),以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被申请人,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经审查依法予以受理。经延长行政复议审理期限,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上述《苏州市房地产测绘队登记报告》,重新恢复“设计用途”为“成套住宅”。
申请人称:2019年12月30日14时左右,其在苏州市房产交易中心39号窗口调出《测绘队登记报告》和房屋丘图,以办理房屋过户时使用。该《测绘队登记报告》上写明房屋设计用途为“成套住宅”。后其在办理房屋过户过程中,登记中心窗口说其提交的《测绘队登记报告》与2003年登记的产证记载不符。其请求登记中心对规划与产证不符的内容予以纠错,将房屋设计用途改为“成套住宅”。但被登记中心拒绝。后其又到39号窗口重新调出《测绘队登记报告》和房屋丘图,此时《测绘队登记报告》上房屋“设计用途”已变成了“经营”。其质疑为何变了,工作人员回复系根据产证而更改。其认为,规划应当是房屋用途的唯一评价和认定依据,《测绘队登记报告》的随意变更是错误的,对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苏州市房地产测绘队登记报告》(成套住宅);2.《苏州市房地产测绘队登记报告》(经营);3.**洲商业房平面图;4.设计变更通知;5.苏(2020)苏州市不动产权第**号的不动产权证书。
被申请人称:1.其并非本案适格被申请人。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苏州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办〔2019〕2号),有关房屋测绘管理及登记事项,已不在其行政职责范畴;2.申请人要求撤销的《测绘队登记报告》是苏州市房地产测绘队出具的有关房屋测绘成果的摘要,该报告并非行政行为,而是一个企业行为。苏州市房地产测绘队是全民所有制企业,业务为“接受社会委托进行房地产测绘,提供房地产测绘信息咨询服务”,故测绘队提供的是测绘服务而不是实施行政管理。测绘队出具的《测绘队登记报告》只是对测绘成果的部分体现和摘要,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3.苏州市房地产测绘队在2019年12月30日打印的**弄**号**室设计用途为“成套住宅”的测绘登记报告,因与不动产登记簿不一致,而在2020年1月20日进行调整,并没有侵害申请人的权益。申请人竞买涉案房屋时,法院提供的标的物介绍及相关附件中提供的不动产登记簿上记录的涉案房屋的设计用途就为“非居住”,调整后的《测绘队登记报告》上摘录的设计用途为“经营”,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用途保持一致,且对房屋用途进行细分,确定二级分类用途为“经营”,并无不当。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能配置》;2.苏府办〔2015〕168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方案的通知》;3.测绘资质证书、营业执照;4.苏州市行政审批局企业法人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5.司法拍卖网站信息;6.苏州市房地产测绘队《房屋用途调整的情况说明》;7.不动产登记簿查询记录。
经审理查明:
本市姑苏区**弄**号**室系苏州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造,不动产登记簿载明该房屋用途为“非居住”。该房屋于1999年取得苏房权证市区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权证载明亦该房屋用途为“非居住”。
2003年,上述房屋经买卖由苏州**餐饮有限公司取得后,办理了苏房权证市区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权证仍载明该房屋用途为“非居住”。
后因经济纠纷,苏州**餐饮有限公司名下含**弄**号**室在内的若干不动产,被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等查封。
2019年,**弄**号**室房屋由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进行拍卖。法院在网上发布了该房屋《竞买公告》《竞买须知》和《标的物介绍》,其中《标的物介绍》附有上述房屋《不动产登记簿查询记录》及《房地产抵押估价结果报告》。《不动产登记簿查询记录》载明,该房屋用途为“非居住”,《房地产抵押估价结果报告》载明,“**弄**号非居住的设计用途对房地产价值造成负面影响,租售市场前景一般,其抗风险能力一般”。拍卖时,载明该房屋市场价为200万元。
2019年11月11日,曹某某、吴某某在淘宝网通过司法拍卖方式,以164万余元竞得**弄**号**室房屋。
2019年11月26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6执恢**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原属于苏州**餐饮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苏州市**弄**号**室不动产归买受人吴某某、曹某某所有,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同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向苏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作出(2019)苏06执恢**号之二《协助执行通知书》,告知案涉房屋所有权转移事宜,买受人持裁定书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解除查封,不动产上原有担保物权因拍卖而消灭。
后曹某某去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过程中,曾于2019年12月30日在苏州市房地产测绘队服务窗口打印上述房屋的《苏州市房地产测绘队登记报告》,报告显示该房屋设计用途为“成套住宅”。
因该《苏州市房地产测绘队登记报告》与不动产登记簿所载房屋用途不符,苏州市房地产测绘队经自查,根据不动产登记簿将该房屋设计用途调整为“经营”,于2020年1月20日给曹某某重新打印《苏州市房地产测绘队登记报告》,并对房屋设计用途调整为“经营”的缘由在报告上注明。
2020年2月17日,曹某某、吴某某向苏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提交不动产登记申请书、《苏州市房地产测绘队登记报告》、南通市中级人民(2019)苏06执恢**号之二《协助执行通知书》、税费缴纳凭证等材料。其中《不动产登记申请书》所写房屋用途为“经营”。
2020年2月19日,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曹某某、吴某某颁发证书号为苏(2020)苏州市不动产权第**号的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用途一栏为“城镇混合住宅用地/经营”。
另查明:苏州市房地产测绘队是具有测绘资质证书,领取《营业执照》的全民所有制企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苏房权证市区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存根;2.苏房权证市区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存根;3.苏(2020)苏州市不动产权第**号的不动产权证书;4.苏州市不动产登记申请书;5.税收缴款书;6.《苏州市房地产测绘队登记报告》(经营);7.《苏州市房地产测绘队登记报告》(成套住宅);8.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6执恢**号之二《执行裁定书》、(2019)苏06执恢**号之二《协助执行通知书》及送达回证;9.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2016)苏0202执**号《函》;10.法拍网站截图、《房地产抵押估价结果报告》;11.《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能配置》;12.苏府办〔2015〕168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方案的通知》;13.测绘资质证书、营业执照;14.苏州市行政审批局企业法人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15.苏州市房地产测绘队《房屋用途调整的情况说明》;16.不动产登记簿查询记录;17.《房屋面积测丈报告》;18.本机关所作询问笔录。
本机关认为:本案中,曹某某复议的2020年1月20日对其出具的《苏州市房地产测绘队登记报告》上,姑苏区**弄**号**室房屋的“设计用途”从“成套住宅”被调整为“经营”的行为。虽然该报告名为“登记报告”,但经查:
首先,从该报告的出具主体看,该报告系由苏州市房地产测绘队出具,而苏州市房地产测绘队是全民所有制企业而非行政机关,是独立的经济实体,且测绘队在2020年1月出具案涉报告,也非受被申请人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所作;
其次,从该报告的内容看,该报告系苏州市房地产测绘队对其曾经的测丈结果的摘要,且房产测绘本身并非对房屋设计用途作行政登记,在测绘队发现其测丈结果摘要与不动产登记簿、原始测丈报告不匹配后,经自查后予以纠正,非属行政行为;
再次,从该报告的用途看,经向苏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了解,报告主要用于房产证和土地证两证合一后,登记中心对丘权号进行检索、便利房产落宗用,至于房屋用途为何,系不动产登记机关审核和行政职权范畴,非直接以测绘报告为依据办理。故申请人主张测绘登记报告损害其房产登记权益,没有依据。
综上,申请人不服苏州市房地产测绘队于2020年1月20日出具的《苏州市房地产测绘队登记报告》,但错列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被申请人,该出具登记报告行为,亦非行政行为,故申请人提出的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