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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不服常熟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案
来源:苏州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2021-03-25 17:07   访问量:

苏州市人民政府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申请人:张某

被申请人:常熟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张某不服被申请人常熟市人民政府于20201116日所作的常政依复〔202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于2020122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经延长行政复议审理期限,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上述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违法。

申请人称:由于****小区没有依法成立业主大会及业委会,小区物业公司也不是依法经过业主大会选聘进入小区服务的。目前小区非常混乱,出现很多违建、占用绿地,破坏共用部位的违法行为,物业公司根本就不管,没有对违法行为进行劝阻和制止,也没有向**镇政府告知。其向**镇政府反映也未见查处。目前违法行为不断出现,有多起违法行为在实施,严重影响小区秩序和环境,破坏房屋安全,给业主生命财产造成了威胁。为了了解**镇政府是否查处小区违法行为,物业公司有没有向**镇政府告知,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行使正当权利,其于2020911日、29日、1026日通过常熟市政府网申请公开有关**小区破坏承重墙、占用共用场地、电瓶车充电桩的有关信息。之后收到被申请人邮寄的补正告知书、延期告知书。最后于1119日收到案涉答复书,告知对其申请的政府信息以光盘的形式提供。其认为该答复不合法,且超过法定期限。通过12345反映问题,便民服务员都会形成工单发给**镇政府处理,**镇政府反馈给12345、便民服务员再作出答复。延期答复书没有显示经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截图;2.常政依复〔202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被申请人称:第一,申请人滥用信息公开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截止2020年底,张某因为物业管理纠纷向我市各行政机关申请信息公开62起,行政复议22起,民事、行政诉讼40起,属于典型的滥用信息公开申请权、滥用行政复议申请权和滥诉行为。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苏行申**号《行政裁定书》中已认定其提起的诉讼背离了权利正当行使的本旨,已经使行政资源和司法资源在维护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有所失衡,超越了行使权利不得损害他人的界限。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5行终**号《行政裁定书》,也载明“上诉人张某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大多与其生存、生活并无直接关联,其实则是不满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进而又认为有关政府部门未能尽到管理责任,在投诉未果的情况下,心生不满,转而不断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徒生一系列新的纠纷。上诉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目的,明显不属于其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的合理需要,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中申请人张某申请的信息,还是因为不满物业管理,向12345投诉后形成的信息,故恳请复议机关驳回复议申请。

第二,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程序合法。其于2020911日收到申请人第一份信息公开申请,2020915日通知补正,申请人于2020918日补正,其于20201020日告知延期20个工作日答复;其于2020929日收到申请人第二份信息公开申请,于20201030日告知申请人延期20个工作日答复;其于20201026日收到申请人第三份信息公开申请,于20201028日通知申请人补正,申请人于20201030日提交补正材料。对于上述三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其于20201116日作出答复并邮寄送达申请人。答复期限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程序合法。延期答复经本机关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属于内部行政程序,且有审核表证明其已经过审批程序,因此答复程序合法。

第三,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内容适当。因便民服务中心属于市政府办公室下属事业单位,故相关信息属于其政府信息。针对申请人要求公开的1.本人于2020812日、14日、21日、24日通过12345反映和12345反馈**小区破坏承重墙和占用共用场地的有关信息;2.对于申请人要求公开本人于2020326日、415日、18日、28日通过12345电话反映****小区电动车充电桩相关信息;3.对于申请人要求公开本人于2020812日、14日、18日、21日通过12345反映和反馈**小区破坏和占用48幢墙体等共用部位的有关信息。经过检索,2020824日相关信息不存在,其他日期的信息(电话录音)以光盘形式提供给申请人。本案中申请人向12345反映的问题是通过电话方式,光盘中刻录了所有检索到的申请人来电和回电的录音,是最原始真实的信息。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邮寄凭证;3.补正后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邮寄凭证;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审批材料、邮寄凭证;5.常政依复〔202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所附材料、邮寄凭证;6.《关于张某申请公开“本人通过12345反映**小区破坏承重墙和占用共用场地的有关信息”的相关情况说明》;7.申请人张某相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复议及诉讼案件统计材料。

经审理查明:

2020911日,申请人张某向被申请人常熟市人民政府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20208月至今本人通过12345反映**小区破坏承重墙和占用共用场地的有关信息”。

2020915日,常熟市人民政府作出常政依告〔202018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认为张某的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要求其提供拨打12345便民服务热线的明确时间或者工单编号。

2020918日,张某提交了补正材料,将申请公开内容确定为“202081214日、2124日本人通过12345反映**小区破坏承重墙和占用共用场地的有关信息。”

20201020日,常熟市人民政府作出常政依告〔20202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张某将延期答复,延长期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

2020929日,张某向常熟市人民政府又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本人于2020326日、4151828日通过电话反映****小区电动车充电桩的有关信息”。

20201030日,常熟市人民政府作出常政依告〔202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张某将延期答复,延长期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

20201026日,张某再度向常熟市人民政府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述称“我是**家园48幢业主要求公开依法查处破坏和占用48幢墙体等共用部位的有关信息”。

20201028日,常熟市人民政府作出常政依告〔20202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认为张某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未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名称或文号,无法指向特定信息、理解有歧义,要求张某补充修改申请书并重新提交。

20201030日,张某重新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将所需信息明确为“本人于2020812日、14日、18日、21日、94日、11日通过12345反馈**小区破坏和占用48幢墙体等共用部位的有关信息”。

20201116日,常熟市人民政府对申请人的上述三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统一作出常政依复〔202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称:经检索查找,2020824日本人通过12345反映**小区破坏承重墙和占用共用场地的有关信息”不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予以告知。对其他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以光盘的形式予以公开。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邮寄凭证;3.补正后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邮寄凭证;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审批材料、邮寄凭证;5.常政依复〔202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所附材料、邮寄凭证;6.《关于张某申请公开“本人通过12345反映**小区破坏承重墙和占用共用场地的有关信息”的相关情况说明》;7.张某近年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复议及诉讼案件统计材料。

本机关认为:

()从申请人张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目的看,其自称是“为了解**镇政府是否查处小区违法行为,物业公司有没有向镇政府告知小区有违法行为”,经查,张某是本人拨打12345热线,在电话中咨询**镇居民小区电动车充电桩安装事宜和反映其居住小区有业主装修、敲墙情况,12345热线转相关职能部门后,均将部门回复意见经12345向张某做了电话告知。故张某在对12345通话内容、职能部门反馈和处理均已知晓的情况下,又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显然已没有需要保障的知情权。据此,其对此再申请行政复议,也没有需要复议救济的正当权益;

(二)从申请人张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看,一是其9月和10月的申请信息内容有重复。二是从其拨打12345电话内容可见,其纠缠于小区安装电动车充电桩是否经营性业务,系对居民使用充电桩充电为何要收费提出质疑,实质仍反映其对物业通知业主办卡后刷卡使用充电桩不满;而所反映的小区承重墙事宜,其在电话中也有“怀疑敲的是承重墙,到底是不是,请镇里来彻底、全面排查”的内容,也显示其电话投诉的概括和随意。而电话反馈显示,属地部门有派员调查,并通过12345反馈了进度。

(三)纵观申请人过往信息公开和行政复议、诉讼情况及本案经过,此前,张某因物业管理纠纷已累计提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60余次,行政复议22起,民事、行政诉讼40余起,结合本案复议申请书所载,张某现仍是对小区物业不满,进而认为有关政府部门所尽监管责任仍未达到其预期,而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继而申请行政复议来发泄其不满情绪。虽然信息公开的内容不同,但行为本质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苏行申**号《行政裁定书》、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5行终**号《行政裁定书》认定的权利滥用行为如出一辙。

综上,申请人张某的行政复议申请,已背离了权利正当行使的本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张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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